2017年湖北高校对高校网编辑的统招考试法学专业复习民法基本原理。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依据。 1.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财产或劳务时,应按价值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取得利益须付出代价。 (2)在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师上大致相当,不得在经济上显失公平,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赠与。 (3)当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动时,各方均应取得相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财产价值予以补偿。 (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3.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包括下列含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 4.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 (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起初意愿。 (2)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是相对的。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转载、学生投稿,如有侵权或对本站有任何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联系邮箱(1296178999@qq.com)反馈。 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者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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