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世纪之交关于经济主权标准的新争议和“攻防战”。
新的争论涉及世界经济交流和世界经济关系的许多方面,而在最近十年里,它将集中在如何应对世贸组织上。
1.新争端的起源:乌拉圭回合和世贸组织。建立WTO的必要条件或必要程序是缔结多边世界公约,即所有主权国家和部分独立关税领土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和讨论,协调各方的毅力,达成协议,签署多边世界公约“一揽子”,制定对所有缔约方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和行为准则,共同遵守。
对于每个主权国家来说,参与缔约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根据平等和权责平衡的原则,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一定的约束,这意味着所有缔约国都同意在一定程度上自我约束其原有的经济主权权力或权力。但由于不同国家的国情和利益不同,甚至相互矛盾,所以问什么规模和程度来约束其他国家的经济主权,用什么规模和程序来约束本国的经济主权,是争论的焦点。
世贸组织自称是一个经济联合国,并参与了多达125个成员国的谈判。各方国情要求不同,涉及的国际经贸问题在空之前比较广泛,需要协调达成一致,有很多障碍。而乌拉圭回合用了八年时间与各方外交官谈判谈判,始终围绕着一个中心:在国家经济主权问题上克制与反克制的斗争、退让与协作。自乌拉圭回合最终取得缔约效应,WTO正式成立并运行十多年以来,新一轮大斗争的中心仍然是各国对国家经济主权的约束和反约束。
2.美国新争议的反思:1994年主权辩论。
(1)主权的概念现在已经“过期”,应该“放弃”。1989年,美国国际公法教授路易斯。韩进在海牙国际法学院宣布了一系列讲座,从零开始回顾和检讨传统观念,证明这个世界的最新发展。他认为“主权”一词充满了许多地方,其根源在于被人曲解;而威胁“主权”是一个有害的词,不仅因为它为各种可怕的民族神话服务,还因为它往往成为国际关系乃至国际公法中的时髦用语,而不是深思熟虑、审慎行事。所以他强调:就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公法而言,主权一词在很大程度上肯定是不必要的,最好是防止其适用;他甚至鼓吹我们应该把主权这个词作为旧时代的遗迹放在前史的陈列架上。
然而,仅仅几年后,美国国内就出现了一场关于美国能否放弃“主权”的大辩论。许多美国学者和政治家强调,美国绝不能全盘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法律体系,尤其是他们之间的争端处理机制,以免削弱、破坏、摧毁或掠夺自己经济解决方案的主权。因此,许多学者对“主权”进行了认真的新证明。
(2)美国的“主权”(既得霸权)绝不能削弱。约翰,美国政府对外贸易政策的首席顾问之一。杰克逊两次出席公开听证会,并宣布了他的“证词”。他反复强调,1994年美国这场“主权”辩论的本质和关键在于权利的分配,即在世界组织和美国政府之间进行适当分配的权利。在这场“主权”辩论中,杰克逊在1994年3月23日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听证会上以美国对外贸易代表办公室总参谋部的身份宣布了他的“证词”。除了描述世贸组织体系的来龙去脉外,本文还解释和澄清了美国反对派关于“继承世贸组织体系将危及美国主权”的观点。杰克逊证明了以下“美国信仰”:
A.美国在参与任何世界公约的缔结时,总是把自己的利益和自己的“主权”以及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律法规放在第一位。
b、美国参加的世界公约,其中规定的各种世界行为准则和行为准则,以及美国一般承担的世界责任,必须经过美国“主权”的主要组织的审查、同意和立法,才能成为美国国内法律法规的一部分,在美国实施。
c、一旦美国认为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和行动来“保护”其严肃的利益,它就有“权利”自由行动,即它有“权利”不受世界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束,有“权利”违反其在世界公约下的世界责任,走自己的路,保持不变。这种权力是美国的“主权”,是美国在任何世界的“权力分配”过程中始终留在自己手中的!
杰克逊所证明的美国人对“主权”的这种信念,在当时的WTO倡导者中具有代表性。
★美国式的“事不能做三件事”标准或“美国人丢了三件事”立法。作为WTO“支持者”与WTO“反对者”之间的让步,作为克林顿总统(民主党)与参议院多数党领袖多尔(共和党)之间的生意,后者提出在投票前通过特别立法,并成立法定的特别“委员会”,由5名美国联邦法官组成。专门负责在未来WTO争端解决组织之后,对各种不利于美国的专家组报告进行检查,并对其是否违反四个特异性进行评估判断。
a、是否已越过授权或试用的规模;
b、是否既不增加美国承担的WTO公约责任,也不减少美国享有的WTO公约权力;
C.破事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存在武断决断或不当行为;
d、是否违反应有的检验规范,包括针对反倾销问题设定的检验规范。
经过仔细的考虑和评估,这个特别委员会应该向国会提交检查结果。如果特别委员会认定WTO争端解决组织通过的专家声明违反上述四项规范之一,且五年内此类专家声明累计达到三项之多,美国国会应考虑做出退出WTO组织的决定,走自己的路。
(3)美国主权“放弃”理论与美国“主权”强化理论的“对立”和“一致”。美国单边主义的初步胜利,WTO多边主义的初步失败。韩进教授和杰克逊教授对主权的看法相反,但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他们对“主权”的看法确实是相反的:韩、金的“弃国论”是对弱小民族主权的进攻矛,用来突破弱小民族的主权壁垒和藩篱,获取新的霸权权益,越多越好;杰克逊的“维护论”是为了掩盖美国的“主权”,即既得霸权的“盾牌”,而不是让既得霸权受损!不同的功能有不同的神奇效果。
杰克逊解释和证明的上述美国式主权“信念”,即美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全球多边体系后,仍然拥有不受多边主义约束的“权利”,仍然拥有继续推行单边主义和法律的“权利”,这是美国国会最初最终同意世贸组织协定的思维基础和理论条件,是美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初确立的既定政策和行动指南。由此可见,贯穿上述“主权之争”全过程的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的第一场大较量,是前者的成功,也是后者的失败!美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主要和最新的理论思维来源在于美国的单边主义不断被用来威慑、冲击和破坏世贸组织的多边主义。
3.美国“主权之争”与美国“301条款”
★“301条款”:是美国的霸权立法,是美国贸易代表反复挥来的要挟、说服外国政府交易对手的权杖。它充分体现了美国在世界经济交易领域的经济霸权。最初是1974年美国《交易法》第301条,此后经过数次修改和扩大,共十条。传统上仍称之为《美国交易法》第301条,文字冗长。其核心内容是:
如果美国贸易代表承认某一外国立法或方法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且虽未违反相关协定,但仅被美国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从而危及和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则美国贸易代表有权无视其他国内法律法规和世界公约的原则和规则,直接遵循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权力和程序。依托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采取各种单边、强制性的报复措施,迫使对方撤销上述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对美国企业形成的伤害或约束,或提供令美国政府和相关经济部门满意的补偿。
《美国交易法》第301条的目的、关键和实际效果在于“正义与否”的“美国”标准,通过施加“制裁”和报复作为威胁或“奖惩”,迫使外国开放国内市场。有鉴于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绝大多数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决定通过改革加强关贸总协定原有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力。
美国“主权之争”的第一个结论:“301条款”是不允许修改的。在美国代表签署世贸组织协定并提交国会审议批准的过程中,美国国会坚持“301条”永远不应改变,该条授权的美国代表的谈判地位和行政职能永远不应改变。因此,“第301条除了在程序上稍作修改外,仍未触及”。由此可见,美国所珍惜和关心的是被大大扩张了的“主权”,是披着“主权”外衣的既得霸权。
4.美国“主权大辩论”的后续影响之一:
★“第301条”纠纷案。自1995年1月《世贸组织协定》正式生效以来,美国在“主权辩论”中按照上述结论行事:不仅参与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系,而且享有其他成员国给予美国的各种优惠和权力;它还继续推行美国的一系列单边主义政策和法律,并享有自私自利和自我致富的特权。实践证明,美国的这种做法确实达到了其“得心应手”的预期意图。典型案例之一是1995年的“美日汽车市场纠纷案”。
还有一次,美国上述“得心应手”的策划引发了一场正当而激烈的“商战”和争议,一度使美国成为众矢之的。其中之一是1996年至2000年的“欧美香蕉贸易争端案”以及由此产生的“欧美301条款争端案”。
5.美国“大主权辩论”的第二个后续影响:“201条款”争端案。2002年3月初,美国挑起了“美欧201条款争端案”
★“第201条”是1974年美国《交易法》第201条,经过数次修改扩大为4条。但它仍然被普遍称为美国交易法的“第201条”,其文本也是适当而冗长的。其中心内容是:如果美国承认从外国进口的一项物品,其数量的增加将足以对美国生产类似物品的行业造成严重危害,或者使其面临严重威胁。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和可行的措施,包括对相关进口货物征收额定关税或在第一时间内限制进口数量,以帮助和促进美国国内产业为进口产品开放竞争。
6.美国“大主权辩论”、“301条款”争议案和“201条款”争议案微观总结。以上三轮比赛的特点和发展轨迹之一,就是中心一样,旗帜一样,因果相连,灾源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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