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www.51zkw.cn) 小编给大家带来了从成人高考升级的民法(5)知识点,希望能帮你高效复习。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收拾(五)" title="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收拾(五)" >
1、自然人民事权利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征如下
1相等
2内容的普遍性和统一性。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民事权利的天赋,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有三种特殊的规定
只要胎儿出生存活,出生前就有民事权利。
修正案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天赋,但认为胎儿在某些方面已经出生。
它不承认胎儿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不认为胎儿在某些事项上被视为出生,而只是在某些事项上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现行立法选择第三种方式。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停止: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只有在自然人死亡时才能停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停止的法律现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5、民法现实的概念和含义
民事判决的现实性是指民事判决关系产生、变化或停止的客观现象。其基本特征是客观合法。民法现实的意义在于,它严格地形成一些民法结果,包括以下条件:
1 .引发民法关系。
2.民法与秩序关系的变化。也就是说,民法与秩序关系的任何要素都产生态度。
3.导致民法关系的消亡。它包括正淘汰和相对淘汰。
6.民事法律法规的现实分类
1自然现实。包括事情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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