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景考民法复习辅导(三)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征:

1.平等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做出了特别规定,大致如下:

1、胎儿只需要生来时尚谋生,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将胎儿视为在某些事项上出生。

3、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胎儿是天生的,只在某些事项上维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现行立法采用第三种汇编。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停止: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终止民事权利的法律现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二部分:自然人在人类行为中的能力

一、自然人的人类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人类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获得并行使权力,设定并履行责任的资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自然人的人类行为可以有两个显著的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由自身决定的,不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任何人不得限制或掠夺。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基于对客观事物的辨别和认识能力,即认识能力。

二、自然人与人类行为能力的区别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包括年满18周岁和年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能用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人员。

2.被约束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包括10岁以下且无法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申报

指法院根据好的或坏的关系人的申请,宣布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申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由好或坏的关系来应用。

2.申请方必须是精神病人。

3、应当由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作出。

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停止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是指他不能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居住地的含义:

自然人住宅是指自然人居住和开展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二、住所的确认:

我国《民法通则》有15条规定:公民以住所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三、居住的法律意义

1、确认民事主体的地位,确认某些民法关系的地址,变更、停止。

2.确认债务执行地。

3.确认案件管辖权。

4.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具体行为的实施地点。

5、确认涉外民事联系的适用法律。

第4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是指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立维护者的标准。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必须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约束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必须是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监护人的责任由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二、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监护人受法律直接监管。

2.指定监护人:监护人由相关单位或法院指定。

3.遗言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在遗言中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责任:

1.维护病房的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处理和教育病房。

4.民事活动代理病房。

四.监护人的更换和交换

1.监护人的更换:当监护人不能承担监护责任时,经其请求,有关单位或法院将更换另一人作为监护人。

2.监护人交换:指不行使监护责任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其监护资格被法院撤销,监护人另行确认。撤销监护人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应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

(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可能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3)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

动词 (verb的缩写)监护的停止

监护的终止是指监护环节的消除,即监护人不再成立。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首先,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含义:

宣告失踪是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下落不明,经好的或者坏的联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标准。为了消除自然人长期失踪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确立了宣告失踪的标准,宣告失踪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了产业托管人。托管人处理失踪人员的产业,以维护失踪人员和对应方的产业权益。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必须由好的或坏的联系人来应用。

(2)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下落不明。(2年)

(三)必须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令的结果:

失踪人员的财产由他的爱人、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可能有密切联系的亲友管理。没有该候选人或者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保管人负责处理失踪人员的遗产。托管人不履行托管责任或者侵占失踪人员遗产的,失踪人员的好的或者不好的联系人可以请求法院请求托管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申请更换托管人。

4.撤销失踪声明:

被宣告失踪的人可以从一开始就知道他的下落,法院应根据他本人的申请或他的好的或坏的联系,撤销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后,中止行业代管连接,中止代管行为,代管行业移交给被撤销的申报人。

第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指法院根据良好或不良联系的申请而认定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死亡的标准。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必须由好的或坏的联系人来应用。

(2)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下落不明。(下落不明4年以上,事故原因不明。事故结束已发生2年以上)

(三)必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3.宣布死亡的法令的结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时间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宣告死亡造成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宣告死亡造成的法律后果相冲突的,以宣告死亡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用的。

4.撤销死亡声明: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从一开始就出现,可以确定他没有死亡,法院应根据他本人或一个好的或坏的相关人的申请撤销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死亡被撤销的人民事务主体资格未消除的,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和产业权。

(二)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三)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爱人死亡后不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死亡宣告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爱人再婚后离婚或再婚后死亡,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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