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前章总则
靠前条为了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专业准入,保障教师质量,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教师资格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是教师专业准入的前提。报考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指导教师的,必须参加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能力、实践、专业化的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教师资格的医学检验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学校颁发的居留学习证明。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
第八条试点省份在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招收全日制师范院校学生的,可以申请毕业证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开始后,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师范生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被取消教学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按照《全国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考试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第十一条笔试主要考察申请人在教学职业中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班级管理基础知识;传授学科领域的基础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笔试主要通过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幼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保护教育的知识与能力”两个科目;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初中、普通高中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三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科目考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面试主要考察教师的专业认知、心理素质、外貌、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基本素质,以及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基本教学技能。
第十五条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通过选择问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讲课(演示)、回答(演示)、评分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国家确定笔试成绩的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的合格线。
第十七条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以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看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
第十八条笔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通过的,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证书。教师资格考试证书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资格证书是考生申请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考试的实施
第十九条笔试一般在每年的3月和11月举行。面试通常在每年的5月和12月进行。
第二十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应当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工作规定》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计算机考试工作细则》组织实施笔试工作;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程序》,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应当利用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报名受理、考点设置、笔试和面试考场安排等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中心进行报名评审,并当场确认报名信息。
各科笔试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以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试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试流程培训。
第二十四条笔试和面试机测试软件系统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的形式。
第二十五条面试一般按照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评估组由不少于3名审查员组成,其中1名审查员。
第二十六条面试考官由大学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学研究机构专家组成。面试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的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或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考试安全和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应对和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对考试相关人员的试题订购制度、考试管理、监考等违法行为,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全国教育考试违法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考生违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教育部根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定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并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大纲的审批。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考试标准制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笔试和面试试题,建立试题库;
(三)制定考试管理制度,开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试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的管理和评定;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以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也可以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定点专业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试组织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地区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三)组织面试考官和考试人员的培训;
(四)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考区的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12〕41号)执行。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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