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世界货物贸易条约
一、世界货物贸易条约的性质。
《世界货物贸易条约》是世界货物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货物贸易法的重要根源。它所设定的标准是一致的标准,所以《世界货物贸易条约》又称《世界货物贸易统一法》;是世界好生意的一致实体法。
1964年,世界通信会议在海牙举行。会议通过了《世界货物贸易统一法条约》和《世界货物贸易合同统一法》。前者是世界货物买卖的第一部统一实体法,后者是世界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第一部统一实体法。
联合国世界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在维也纳召开了联合国世界货物销售合同会议,会议通过了草案。这就是《联合国世界货物销售合同条约》,这是一部新的世界货物销售统一法。为了减少世界贸易的法律障碍,它特别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使其成为当之无愧的世界货物贸易统一实体法。中国已经签署并批准了该条约。该条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对中国具有约束力。
二.关于联合国世界货物销售合同条约
(a)条约的基本规范(转到zikao365.com 365自学网)
1.建立新的世界经济秩序的指导方针:1974年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了《建立新的世界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有必要建立新的世界经济秩序。这一秩序应该建立在公平待遇、主权平等、相互依存、互利和各国合作的基础上,以取代现有的基于不公正、不平等、欺凌弱者和贫富差距的世界经济旧秩序。
《宣言》明确宣布,这一建立新的世界经济秩序的宣言应该是各国人民和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最重要基础之一。
《条约》序言最初指出:《条约》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世界经济秩序的选择的广泛指导方针。这表明,该条约下的世界货物贸易必须以建立新的世界经济秩序的宣言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基本要求和广泛政策。
2.平等互利原则:条约序言指出,缔约方认为,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国际贸易是促进国家间友好关系的重要因素。根据这一标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该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在获得权力时也应该承担责任。任何一方不履行职责,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整个货物买卖的过程中,双方都要互相尊重,自愿,平等协商,不要凭借自己的经济优势和独占地位,把自己的毅力强加给别人,要求双方真正有利可图,不要自私自利,双方获得的利益要大致平衡。
3.照顾不同社会、经济、法律制度的准则: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根据本国国情所做的演练,各有各的存在理由。为国际货物贸易制定一致的实体法,必须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求同存异,扬长避短,才能起到为许多国家祈祷实体法一致的效果。
4.促进国际贸易的准则:这是上述三个基本准则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条约适用范围:包括积极方面,即何种货物买卖及其他相关事项属于其适用范围;抑郁症,即哪些商品、业务或其他事项不属于其适用范围。
1.属于《条约》适用范围的货物贸易和其他相关事项
(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缔约方之间缔结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方,将属于本条约的适用范围。
(2)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缔约方之间缔结的合同,尽管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不是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一缔约国的法律和条例,则这些合同将属于条约的适用范围。
(3)供应将被生产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被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提供这种生产或生产所需的最重要的信息。该条约适用于此类合同。
(4)本条约仅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各种合同产生的买卖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2.不属于本条约适用范围的货物贸易或其他事项。
(1)根据条约第2条,它不适用于以下六种销售:
出售为私人、家庭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
通过拍卖出售;
c .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令状或出售其他令状;
d .出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和白银;
e .出售船舶、船只、气垫或飞机;
电力销售。
(2)本条约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它也不适用于来料加工合同、来料安装合同或服务合同。
(3)本条约与下列事项无关:(a)合同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常规效力;b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利的可能影响(4)条约不适用于卖方对货物给任何人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即条约不包括产品责任法的内容。
(5)双方可以达成不适用条约的协议,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是缔约国,他们也可以减损条约的任何规则或改变其效力。
(3)维护《条约》:在《条约》的适用范围内,任何缔约国都必须严格遵守《条约》的所有规则,但某一缔约国也可以声明不受《条约》某一条款甚至某一部分的约束,这就是维护。
条约明确承诺保存,包括以下三项:1 .“订立合同”的部分或“货物销售”的部分(条约第92条)。2.“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则(《条约》第95条);3.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不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条约》第九十六条。中国在批准《条约》时,根据《条约》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保全声明。
(4)条约和公约。《条约》第29条:双方商定的任何公约和双方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除非有协议,否则双方应被视为已明示或默示同意将双方知道或应知道的公约适用于其合同或其订立,而且本公约已广为人知,并经常为世界交易中具体交易所涉类似合同的当事人所遵守。
(5)本条约和《世界货物商业合同法律和条例》的适用:本条约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如本条约未明确涉及,应按照本条约所依据的一般准则处理,如无一般准则,则按照适用于世界私法规则的法律和条例处理。鉴于上述规则,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85年10月14日至30日,即1985年海牙特别会议,专门召开了“世界货物买卖合同法律法规适用沟通会议”,起草了《世界货物买卖合同法律法规适用条约》,以与该条约保持平行,该条约是世界货物买卖的一致冲突法。
(6)条约的解释要求:1 .应考虑该条约的世界性质;2.我们应该促进条约的一致适用;3.我们还应该考虑在世界交易中遵守诚信的必要性。
(七)中国与联合国世界货物销售合同条约。
(1)本条约自1988年1月1日起对中国生效。从生效之日起,对我国具有约束力。无论谁在我国有营业地,与营业地在其他缔约国的人进行的世界货物贸易都应按照条约的规则办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中国对条约的维护
(1)维护“世界私法规则导致适用”。
(2)以书面以外的方式保存规则。(转自学365网zikao365.com)
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再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世界货物买卖合同。因此,上述保全应当撤销。
(八)《世界商业合同》和《条约》。除条约外,还有世界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5月起草的《世界商业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世界统一私法协会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间世界组织,总部设在罗马。协会一直致力于国家间私法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制定了一致的、可被不同国家认可的私法规则,从而促进了世界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通则》除前言和引言外,共分为总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七章,共119条。在前言中,《通则》指出,它旨在为世界商业合同制定通则。当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其合同受一般规则管辖时,应适用一般规则。当对某一问题无法确认合同准据法的相关规则时,《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办法。《通则》可以用来解释或弥补世界一致法的文件,也可以作为国内立法跨世界立法的范本。
与公约不同,普通法不是世界公约,也不是强制性的。它是由合同双方自愿适用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普通法本身的说服力。
此外,公约仅适用于世界货物销售合同,而一般规则适用于包括世界货物销售合同在内的各种世界商业合同,因此一般规则比公约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
最后,公约的方法不同于一般情况。该公约以国家间签署的世界公约取代国内立法,以实现世界货物销售合同规则的一致性;但“一般规则”可以由当事人以示范法的方式使用,也可以影响国内立法或世界立法,以促进世界范围内货物买卖合同规则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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