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十六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第六节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支付

在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主要责任是支付货物的价格。买方支付价格,要么用钱,要么用支票和汇票等收据。支票和汇票只能用于支付,不能用于估价。人们称之为支付方式,也称之为支付物。

国际货物贸易有三种常见的支付方式:汇款、托收和信用证。

一、汇款:

汇款,又称汇款,是国际贸易支付最简单的结算方式。付款以汇款方式结算时,卖方直接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通过白银直接将货款汇给卖方。装运单据应由卖方发送给买方,除汇票汇款外,银行不得处理收据。

(1)汇款方式涉及四个基本方:汇款人、汇款行、汇款行和收款人。

1.汇款人,即付款人,通常是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商和商业合同的买方。

2.汇款行是汇款人委托的或申请汇款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商所在的银行。

3.汇入行,也称为汇出行,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并汇出汇款的银行。通常是汇款银行的代理行和出口商所在的银行。

4.收款人通常是国际贸易中的出口商和商业合同的卖方。

(二)各种汇款方式和交易程序:

当选择汇款方式结算款项时,汇款人委托汇款银行办理汇款时,一般需要出具汇款申请书,详细说明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汇款金额、选择的汇款方式等。,汇款行有责任通知汇款行根据申请指示将汇款交给收款人。在申请汇款时,汇款人不仅要支付全额汇款,还要向汇款银行支付汇款费,即规定的汇率。汇款方式有三种:电汇、邮汇和汇票。

1.电汇:汇款人委托汇款银行通过电报、电传等电信方式向收款人所在地的汇款银行公告付款委托通知,并委托其将款项汇给指定的收款人。

汇款银行在收到电汇通知并核实秘密无误后,会通知收款人凭适当的身份证件取款。收款人收到款项后,会开具收据作为收到汇款的证明。汇款后,除了向汇款行追回预付款或发送借记通知转账外,汇款行应将收据作为汇款人已移交的明确证据发送给汇款人。电汇是三种方法中应用最广泛的,但成本较高。

2.汇款:类似于电汇,是通过邮政邮件空信件而不是电信发送。托收行收到托收行发出的委托书或通知后,应先核对托收行的签名和盖章,经证明无误后,再支付给收款人。邮汇的好处是费用低,但是收款人收到比较晚。

3.汇票汇款:是一种以银行即期汇票为付款方式的汇款方式。一般情况下,在汇款人的要求下,汇款行以其代理行或其他代理行为付款人开立银行即期汇票,列出收款人的名称和金额,由汇款人自行发送给收款人,并凭票从付款行提款。

近年来,除了银行汇票之外,本票和支票等其他票据也越来越多地被使用。

无论是电汇、邮汇还是汇票,结算物(付款通知或汇票)的转移方向与资金的运动方向相同,因此属于“顺转”。

(3)汇款方式的性质及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应用;

在进出口贸易的汇款支付结算中,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汇款的使用完全取决于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并在此基础上向另一方提供信用和融资。所以,汇款是有商业信誉的。汇款方式主要用于支付定金、支付尾数、佣金、费用等。批量销售采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方式时,付款的支付也常用汇款方式。

二.收藏:

托收是一种付款方式,生产商通过这种方式向外国进口商开具付款汇票,并要求付款地的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款。在托收中,由于资金的流通方向与支付的转移方向相反,所以也叫反向汇兑法。该系列的各方是:

受托人: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事务的客户,通常是卖方。

代收行:是接受委托人委托,委托外国银行代其收款的出口银行。

代收行:即接受代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进口银行,通常是代收行的外国分行或代理银行。

付款人:收款行向其收取货款的人,通常是买方。

(二)托收的交易程序

1.发货人签发汇票,向代收行提交托收申请,并填写托收指示,包括或不包括装运单据。《托收统一规则》规定,所有托收单据必须附有托收指示,表明遵守URC522和完整明确的指示。

2.代收行受理申请后,委托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代收行代为办理托收事宜。

3.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或承兑,付款人付款后通知代收行,代收行立即向发货人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代收行通知代收行,代收行再通知发货人。

(3)收藏类型

:根据出口商开具的汇票是否附有装运单据,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只开出汇票而不随附装运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是指除签发汇票外的装运单据的托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跟单托收多用于付款托收。

跟单托收根据不同的提示条件可分为以下几类:

1.D/PSight简称。出口商开具即期汇票,并通过代收行将其连同单据一起发送至进口地的代收行;代收行向进口商出示即期汇票;进口商在审查相关文件后,应立即支付赎回票据,付款应与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文件一起交付。

2.见票后付款交单(简称见票后付款交单)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所附单据通过代收行发送至进口地代收行;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交远期汇票;进口商正确审核票据后,接受票据,并在票据到期时支付赎回票据。

3.简称D/A。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并通过银行将其与装运单据一起提交给进口商;进口商核对无误后,接受汇票并获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承兑后,汇票仍会被代收行掌握,汇票到期时,代收行会提示进口商付款。

(4)国际收集公约

:国际商会于1958年起草并正式发布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该规则于1978年修订并更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并于1979年实施;1995年,又对其进行了修订,产生了新的《统一托收规则》,即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共有26条和7个部分。这种一贯的规则被归因于武断的惯例,这种惯例没有约束力,只受当事人事先指定的约束。

(五)催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联系

委托人与代收行的联系是委托代理,托收委托书构成代理合同。

代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代理联系也是委托的,代理合同由委托指令、委托书和原签署的交易协议组成。

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以及代收行和代收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代理法的一般规则进行分配。

URC522第9条:银行应该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事;规则4:银行只能按照托收指示中的指示和本规则行事。

URC522规则5:为了履行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将作为代收行进行托收。规则1:如果银行因任何原因拒绝接受托收或其收到的任何相关指示,有必要毫不迟延地通知委托托收的一方或通过电信发送指示的一方,如果不是,则通过其他快捷方式。、

根据URC522第11条,银行使用另一家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是为了履行委托人的指示,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从以上可以看出,托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银行的地位严格限于代理,银行对款项能否支付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所以从信用性质来说,托收是归于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卖方的危险更大。

URC522还规定了很多银行无法承受的情况:

1.银行不对单据的方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负责;银行不对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人、收货人或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诚实、行为和/或疏忽、疏忽、履行才能或承诺负责。

2.对于技术术语翻译和解释中的错误,如因电子传输过程中的任何信息、信件或文件的传输延迟或丢失、延迟、损坏或其他错误而导致的结果,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暂停业务,银行不承担责任。

4.未经银行批准,货物不能直接运至银行地址的银行,收货人不应是银行或银行指定的人。否则,银行没有责任提货,发货人仍将承担货物的风险和责任。

5.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如果托收指示中没有特别指示,银行没有责任拒绝该证书。

发货人和代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委托人不能直接向代收行交涉。理论上,委托人有权就代收行的行为错误向代收行提出交涉,但在实践中往往行不通。

三.信用证:

(一)跟单信用证一致的惯例:

目前,适用于信用证事务的主要法律法规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于1933年2月首次制定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包括第151号、第222号、第290号和第400号出版物。1993年5月,国际商会正式发布了第500号出版物,新版命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在在全世界范围内办理信用证事务已经成为国际惯例,但毕竟不是所有国家都制定的法律。因此,信用证中必须注明它是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具的。

(二)信用证的定义、模式和内容:

信用证(L/C):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根据其指示,或为自身需要,向第三方出具的书面保证文件,包含已确认的金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文件付款。

信用证目前的标准模式是国际商会516号出版物,但至今仍不完全一致,银行使用的模式因国而异。

信用证的内容是销售合同的条款、要求受益人提供的文件和银行的担保。具体来说,一般包括以下几项:(1)一般澄清;(2)信用证的种类;(三)信用证当事人;(四)汇票条款;(5)总值法;(六)货物条款;(7)价格条款;(8)支付金额和信用证;(9)装运和保险条款;(10)文件条款;(11)特殊条款。此外,信用证一般包括开证行的条款和条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签发的句子、开证行的签名和密押等。

(3)信用证的当事人和参与者: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是三个基本当事人。此外,一般还有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保兑行等参与者和谐合作。

(1)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世界结算中的进口商,即销售合同的买方。

(2)开证行:承担开证人开证要求和指示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发行人与开证行的权利义务以发行申请为基础,属于委托合同性质。

(3)受益人:指信用证中指定的有权使用信用证并享有其权益的人。一般是出口商,也就是销售合同的卖方。只要信用证规则的条款得到满足,根据信用证规则向指定的付款银行要求支付货款的权利就存在。

(4)通知行:指受开证行委托通知信用证受益人的银行。一般是在出口商所在地开证行设立的代理银行。除了合理、仔细地核实所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的表面真实性,以及及时、准确地通知受益人信用证和修改之外,没有其他责任。

(5)议付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购买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汇票和/或单据的银行。对于有约束力的议付信用证,议付行由信用证中的开证行指定;自由议付信用证中没有指定议付行,所有银行都有权议付。

在信用证事务中,议付行通常被视为受益人的代理人和善意的汇票持有人。

(6)付款行:由开证行指定作为信用证或汇票付款人的银行。当信用证规则由开证行自己支付时,开证行也将是付款行。但是,付款行可以是保兑行、出口地或第三国的其他银行。在出口地或第三国作为其他银行的付款银行也称为付款银行。

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除保兑行之外的所有指定付款行都不负责必要的付款,因为它们是由开证行指定为代理人的,当受益人出示单据时,付款行有权拒绝付款。当前付款行退回付款时,开证行仍作为付款行。付款行根据明显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然后开证行付款。但是,开证行也可以以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拒绝付款或主张已借记的款项为由,将单据退回付款行。此时,付款行只能出售单据或货物来获得赔偿。因为付款行就像一张汇票的一般付款人,即使后来发现单据不一致,它对汇票的收款人、受益人和议付行也没有追索权。

(7)保兑行:指应开证行要求,为信用证付款提供担保的银行,其职责和地位与开证行相同。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增加保兑后,将独立于受益人,承担必要的付款或议付责任。无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都不能单方面取消或变更保兑。付款或议付后,即使开证行关闭或不合理地拒绝付款,它也不能向受益人索赔。在国际上,保兑行通常由通知行提供服务。

(8)偿付行:指受开证行委托或授权向相关付款行或议付行支付预付款的银行。偿付行是开证行的偿付代理人,在开证行有存款账户。开证行委托或授权偿付行通过电报或航空邮件对付款行或议付行的索赔进行偿付,但该偿付不视为开证行的最终付款。因为偿付行不核对单据,所以它不对单据的差异负责。当开证行看到单据后发现单据不一致时,可以直接向议付行或发送单据的付款行追偿已付款。

(4)信用证业务流程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应以信用证支付货款,一般还规定了信用证的种类、金额、付款期限、到期日和开立日期。

2.申请开立信用证。即申请人即进口商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银行申请开业。一般认为,买方应确保信用证在卖方能够履行商务合同并按时交货的第一天之前开立并交付给卖方。

进口商在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除了明确说明按照所列条件开立信用证的要求以及受益人的名称、地址、类型、到期日、到期地址和开立方式外,主要包括:

第一,信用证要求开证行指定的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能够表明商务合同要求的跟单条款,即受益人应当提交哪些符合商务合同规则的跟单条款。这些也是开证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如议付行)付款的主要依据;

二、申请人对开证行的确认和申报。即确保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手续费、利息及所有其他费用支付给开证行;赎回单据的支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条件是单据的外观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

申请签发证书时,申请人应向开证行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并支付开证行手续费及其他手续费。发行人在填写发行申请书时,应注意所列内容不能与商务合同规则的条款相违背,所列条款内容的表述必须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

3.开信用证。开证行已经受理申请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需要按照申请规则的内容和方式向指定受益人开立,这将与申请人就信用证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法律联系。

4.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处的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具的信用证后,应核对开证行的签名和秘密。经核实后,除保留复印件或复印件供检查外,有必要尽快将信用证转让或通知受益人。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7条:信用证可以通过另一家银行(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无需承担其责任。但是,银行愿意通知的,应当合理、认真审查被通知信用证的外观真实性。银行不愿意通知的,要及时通知开证行。如果通知行不能确认信用证的外在真实性,有必要立即通知开证行不能确认。通知行仍决定通知受益人的,需告知受益人其未能确认证书的真实性。

5.演示和谈判。收到通知行转发或通知的信用证后,信用证受益人应仔细审查信用证,主要取决于信用证中列出的条款是否与商业合同中列出的条款一致。

除商业合同外,审查还应参考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则和解释。如果发现不符合商务合同规定且不可接受,应通知申请人开出信用证并请求修改信用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货物,信用证在收到修改通知后被证实是正确的或需要修改和批准。货物装船后,准备并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开出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在信用证规则提示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内,发送给指定的议付行,或在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发送给自己选择的议付行。议付行应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在确认单据一致后,根据信用证规则议付并交付给受益人。

所谓“议付”,是指被授权的议付行向受益人购买其提交的单据或由其开具的汇票及所附单据。跟单信用证协议第十条:议付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为汇票或单据支付对价的行为。议付实际上是议付行给受益人的预付款。该预付款以向议付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为条件

6.索赔。即议付行办理议付后,根据信用证规定,向单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请求偿付。

7.报恩村。即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向议付行付款。

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收到议付行发送的汇票和单据后,应在审核其符合信用证规定后,将汇票和单据退还议付行。如果开证行和付款行在审查单据时发现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但必须在收到单据的第二天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议付行,表明他们拒绝接受单据,并共同声明单据是退回还是代其处理。超过上述期限不提两个字,则接受为开证行或付款行默许,应付。信用证的开证行和付款行即使以后发现单据有误也不能要求议付行退款。

在实践中,当开证行检查单据时,发现它们与信用证规则的规定不一致。它不是立即拒绝付款,而是经常先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如果申请人承担不符点,开证行将支付。

假设信用证中指定的偿付行提出索赔,并由银行进行偿付,由于偿付行在向议付行付款前没有审核单据,当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时,可以要求议付行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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