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世界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二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第二节世界经济法的基本含义

1.狭义:认为世界经济法是世界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认为世界经济法只规定国家政府、世界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世界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世界公法。

世界经济法的主体与世界公法的主体完全一致,是一个国家或一个世界组织。世界经济法的内容仅限于规范世界经济关系的各种世界公约、协定和惯例,以及归于公法性质的各种世界惯例。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英国的施瓦岑贝格、日本的魉呼·金泽、法国的卡洛等人。

2.从广义上讲,世界经济法被认为是调整世界(跨国)经济关系的世界法和国内法的边缘综合体。

人们认为,世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法律标准。其调整的目标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世界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世界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个人、法人、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它们与属于不同国家的外国政府或世界组织之间的许多经济关系。

世界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从事跨境经济交流的各国政府和世界组织,还包括从事此类交流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

世界经济法的内容不仅仅限于调整世界(跨国)经济关系的各种世界公约、公约和协定以及归于公法的各种世界公约,还包括调整一切跨国经济关系的世界私法、世界商法和世界商事公约,以及各国经济法、民商法的涉外部分。它不仅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世界公法。其内在和外延已经大大突破了世界公法单一范畴或单一学科的局限,延伸或涉及到世界私法、世界商法、民商法、经济法等。,形成多范畴、跨学科的边缘情结。

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美国的杰赛普、斯塔纳尔、杰克逊和洛温菲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泰夫。

第三,以上两个学派的分析。

持狭义的学者根据传统法学分支的规范,严格划清了世界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世界经济法是世界公法的一个新分支。理论上,这种建议具有边界清晰、防止混乱的优点。但是,在当今世界经济交流的客观形势下,也存在着不现实的缺点。

世界经济法是一个边缘性的概括,涉及到世界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世界商法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等诸多法律标准。这一新学科的边缘性和归纳性,是世界经济法律关系极其复杂这一客观存在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调整这一复杂关系的现实需要。

对于这种客观实践,我们不应该拘泥于传统的法学分支,而应该把这种由多种法学在实践中相互交错、相互浸透而构成的边缘归纳体,放入单一传统分支的狭窄结构中,把它当作单一分支的简单分支来证明纯粹概念;也许,我们应该人为地划分这个有机的边缘归纳体,把它分成各种传统学科,用纯学术的术语来讨论。

相反,作为这个世界上的法学学者,他应该根据这个边缘归纳体的内在本质和特征,坚持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科学方法,关注这个世界上世界经济交往中出现的各种实践法学问题,严格按照自己的本来面貌和实践需要,打破传统法学分支的界限,对原本属于各个范畴的相关法律标准进行跨学科的归纳性讨论和研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学以致用,有效地处理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

持广义理论的学者遵循学以致用的研究方法,有效地处理实际的法律法规问题。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它们是面向实践的、创新的和可学习的。但是,一些美国学者的根本态度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扩张主义和霸权主义的味道;也许“客观”和“公平”实际上为美国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辩护。这个应该批评。

由此可见,我们应该适应世界经济秩序的历史潮流,推陈出新,对待现有的世界经济法常识和体系,特别强调“引进来主义”和消化主义,逐步建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共同展示第三世界态度的中国特色的世界经济法新学科体系。

举例:A国A公司在B国投资建厂,有哪些法律法规对这种世界性的投资活动进行规范和限制?

答:(1)已经被东道国B起草的各种法律法规调整为调整外国人在华投资。根据世界公法承认的类别管辖标准,甲公司的上述出资活动应遵守乙国的外资出资法、外汇管理法和外国税法。

②受a国国内立法约束,如海外投资保险法、担保法等。

③涉及国内和世界贸易法。包括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如合同法、商法、相关世界公约、世界商业惯例等。

④还会涉及到国内和世界税收法规。甲方应根据公认的来源地和住所的税收管辖权标准,按照甲乙双方的所得税法纳税。为了防止双重征税,两国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之间经常签署各种关于世界税收的公约,这些公约成为跨国征税的基础。

⑤与民商事诉讼和审判有关的法律和标准。根据世界公认的用尽当地行政和司法援助的准则,应首先适用乙国制定的适用法令、法律冲突标准或国际私法标准。如果当地的救助手段已经用尽,或者争议双方事先约定,可以适用相关的世界公约和世界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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