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前言
第一部分是世界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世界经济法:指调整世界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和标准,是调整世界经济关系的所有法律和标准的总称。
世界经济法,从广义上说,是各国统治阶级在世界经济交往中的和谐毅力或单一毅力的体现。为了保护各个历史时期的世界经济秩序,制定了具有约束力或强制性的世界经济法。它不仅是稳定现有世界经济秩序的重要事情,也是促进旧世界经济秩序创新和新世界经济秩序建立的重要手段。
★世界经济联系:第一,认为世界经济联系特指国家政府、世界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世界组织之间因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联系;其主体仅限于国家、世界组织和世界公法中具有独立性质的其他实体。另一方面,认为世界经济联系不仅包含上述内容,还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以及它们与外国政府或世界组织之间因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联系;其主体不仅仅限于国家、世界组织和世界公法中具有独立性质的其他实体,还包括世界民商法和世界私法中具有独立性质的个人或组织,即属于不同国家的国家个人(自然人)和各种法人。考虑到历史事实,上面提到的第二种见解是可以接受的。
★世界经济秩序:即在世界经济交往中产生的世界经济联系,往往在各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形成相对稳定的格式、结构或形式。
一、世界经济法的萌芽阶段(约公元前几个世纪至公元16世纪)
包括:
(a)法律。公元200年,地中海沿岸已经出现了国际经济交流和国际贸易活动。世界各地的商人都建立了惯例,这些惯例逐渐构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各种习惯和原则。①部分被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吸收,规则是处理涉外业务的成文原则;(2)其他被各种商事法院援引为处理国际商事案件的依据,并逐渐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可以说,这些商事法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本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开端。
常年堆积的做法所形成的商业习惯,经常被当地商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引用和适用,并逐渐汇编成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德斯定律”。
(二)罗马法中的“万国公法”。古罗马法可分为“公民法”和“民法”。民法是专门用于调整罗马公民和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交易和其他联系的法律。罗马法中的国际商业交易规则在古代已经逐渐延伸到西欧,并对许多国际地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有的直接记载了罗马法中的“罗德斯法”、“万国法”、中世纪人们编纂的世界商业习惯法法典(如13世纪至16世纪盛行于地中海沿岸的康索尔多、阿马尔菲、比萨、奥雷兰、维斯比、汉萨同盟的海上商法典),以及17世纪前后各国立法机关参照这些人民编纂的商法典制定的国内法, 它们是处于萌芽阶段的世界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其调整对象主要是跨越一国国界的私人之间的经济(交易)联系。
③中世纪世界商业法典。公元10-15世纪,欧洲许多自治城市和国家都有自己的立法,不能满足频繁经商的需要。要尽量消除各地法律法规的差异,遵守共同行动的原则,从而逐渐构成另一套独立于主办城市或主办国立法的行为准则。与此同时,最有影响的是13世纪编纂的《康索尔多海事法典》。
(4)《汉萨同盟》商业条例。
★汉萨同盟(Hanseatic Union)是14-17世纪北欧城市和国家组成的商业和政治联盟,主要由北德意志城市和国家组成。其意图是维护他们的贸易利益和相互从事贸易的公民,并共同抵抗联盟之外的“商业敌人”。
二、世界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自17世纪以来,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渐形成,相应地,出现了大量的世界惯例、世界习俗和国内立法,并日趋完备。
(a)《世界商业公约》的两个方面。能够大致区分平等和不平等。如果双方都是主权完全独立、国力大致相当的国家,那么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完全是自愿的,条款内容是互利的,这就是平等公约。反之,如果两党国力悬殊。与此同时,一方的主权并不完全独立,它被迫缔结合同,因为它屈服于各种威胁和暴力。如果条款的内容是片面的优惠,那就是不平等的约定。
各种不平等公约和各种世界习俗或公约中的片面经济优惠条款,贯穿着霸凌的能量,也是当年世界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现代世界习惯。与双方的世界商业惯例并存,有许多用来调整世界经济关系的世界习俗,渗透着强烈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这是强者用来维护当年世界经济秩序的一种“恶法”。这一时期的世界经济法的衔接不是处于完全“不可能的情况”,而是处于恶法控制的情况;不是欺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时代,而是欺凌本身“合法”的时代。
(3)除双边商业条约和协定外,多边世界商业条约在后期也不断出现。影响较大的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协定》等。
(4)多边世界特定产品协议。为了防止世界贸易中的相互破坏,利益冲突的国家就一些“商业战争”激烈的特殊产品达成了多边世界协议,并对其生产配额、销售价格、出口配额、进口限制、关税率等实施了世界性的让步、控制和限制。这就是世界卡特尔特殊产品协议。比如世界糖协定,世界锡协定,世界小麦协定,世界橡胶协定,影响都很大。
(5)现代世界的商业惯例。为了减少和防止误解和纠纷,提高世界商业活动的力量,一些世界组织或学术团体总结整理了商业活动中的一些习惯做法,制定并公布了各种商业规则,供各国商业当事人自由选择。一旦选定,它将成为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的经济行为准则。
1860年,欧洲和美国许多国家的商人在英国格拉斯哥港制定了一个一致的调整平均值的规则,通常被称为格拉斯哥规则。后来在1864年和1877年两次修改,改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28年至1932年,世界法律协会制定了华沙-牛津规则,对CIF(成本+担保+运费)销售合同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危险做出了具体一致的规定;
1933年,世界商会颁布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具体规定了一致的原则,并对世界贸易结算中最常用的信用证支付方式和规则做出了一致的解释。
1936年,世界商会制定了《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具体解释了世界贸易合同中最常见的九个价格术语。
(6)现代国家的商事立法。1673年和1681年颁布、后于1807年颁布的《法国商法典》是在上述两部法律的基础上修订和补充的。
法国和德国在各国民商事立法的编制中,采用了典型的民商分离二元制。瑞士是典型的民商合一立法汇编。
在现代,各个民族国家的商业立法逐渐完善,因为:
第一,近代规划的商业活动一直具有超越国界的特点,各国的国内商业立法大多参考和吸收了世界商业活动中确立的各种公约;
第二,由于主权国家享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各国的商事法律法规也适用于本国商人的涉外商务活动或商业行为,进而成为国际经济法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转型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三国际作为一支独立的新生力量,走上了国际政治经济舞台。它与第一、第二国际国家相互依存、相互合作,也相互竞争、相互争斗,导致国际经济关系出现严重转折,呈现新的格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逐渐进入了一个“送旧迎新”的严重转折时期。
布雷顿森林体系和关贸总协定。1944年7月,联合国货币与银行金融会议在美国布雷顿森林召开。45个参与国签署了《国际货币和银行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并于1945年12月正式成立了相应的组织。1947年10月,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署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随后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前两个协议的目的是在国际范围内促进货币、银行和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进而促进国际货币、银行和金融联系的相对稳定和自由化;后一项协定的目的是促进国际范围内关税和交易的国际合作,进而促进国际交易的自由化。
★以这三个协议为关键,我们开始进入用多边世界商业公约调整严肃的世界经济关系的重要阶段。它的新功能:
第一,虽然过去出现过调整世界经济关系的多边公约或世界公约,但调整政策一般都是相对不必要和技术性的特殊事项,对各国经济生活和世界经济关系的影响往往局限于一个小环节或一小部分;上述三个多边协议所调整的政策,是涉及世界货币与银行、世界关税壁垒、世界交易等整个体系的严肃而关键的问题,影响着各国经济生活和世界经济关系的大局和基础。
第二,过去的许多双边商业协定只简单地涉及关税、交易和货币与白银的交换问题,并且只制定了一般规则,缺乏详细的措施。而且主要政策不是完成世界货币白银和商品流通自由化,相关规则的广度和深度远不如上述三个多边特别协定。
第三,这些双边商业公约有不同的规则,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而上述三项多边特别协定具有更广泛的世界统一性和普遍性。
★从本质上和整体上看,上述三个多边特别协定是旧时代世界经济旧秩序的延续,不能认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由于:
首先,40年代中期参加多边协议缔约会议的国家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协议的相关内容主要体现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绝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仍然处于殖民或半殖民地位,没有代表,它们的利益和希望没有在这些协定中得到适当的反映和尊重。
比如世界货币基金组织是以国家为单位的政府间组织,但它排除了“一国一票”的平等权利标准,选择了类似股份制公司的“加权投票制”。但是,各国的董事和执行董事在组织权力机构中的表决权也是由同样的标准决定的。
再比如关贸总协定要求各缔约方无条件实行互利,完全平等地浮动和降低关税。这一标准无条件和不加区别地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显然是不公平的,这往往导致国内市场的丧失、民族工业的受害和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萎缩。
其次,在40-50年代,旧的殖民统治体系仍然统治着世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许多殖民地和半殖民地赢得了政治独立,但作为交换,他们往往被迫签订有利于维护既得利益和前宗主国优惠待遇的合同,然后在经济上保持从属和从属的地位。世界上的财富分配制度基本上保留了旧的面貌,贫富差距很大。富国继续剥削穷国,然后富国变富,穷国变穷。
(二)创建世界经济法新标准的斗争。二战结束后的50年里,世界各地许多弱小民族一直在为改革新旧世界经济秩序、抛弃旧的世界经济法标准、创造新的世界经济法标准而奋斗。
1.第一届亚非会议(万隆会议)。1955年4月,脱离殖民统治的包括中国在内的28个亚非国家聚集在印度尼西亚万隆。在没有殖民国家参与的情况下,他们第一次对弱小民族的重大利益发表了评论。他们以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的方式,向世界宣布了亚非弱小民族共同努力的目标和行动方针:坚决反对外国的投降、控制和克扣,及时铲除一切殖民罪恶,支持民族自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在互利和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生产、金融、贸易、航运、石油等多方面的世界经济合作。为此,我们打算在必要时采取集体行动,或共同制定这些行动,或"在世界谈判中提前讨论这些行动,以尽可能促进它们的共同利益"。会议首次吹响了发展中国家共同为改造世界经济旧秩序而奋斗的号角。
2.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下,联合国大会于1960年底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公民独立宣言》,庄严宣布“必须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1962年底,通过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首次明确提出了国家经济主权的指导方针:
认识到所有国家对其领土内的所有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尊重所有国家的经济独立,所有国家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自由处置自己的自然资源;
对于为开发自然资源而引进的外资,要遵守东道国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东道国的国内法律;
在一定条件下,东道国政府有权征用或国有化外资企业。
意义:这些宣言在以往历史条件下还被塞进了一些保护西方殖民者既得利益的条款,但总的来说,它们为在中国发展新老殖民主义的演绎和操纵,建立新的世界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3.联合国处理事务并主持会议。在发展中国家的建议和推动下,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于1964年底成立,成为联合国在经济领域的常设专门组织。通过这一组织,发展中国家凭借其在投票权方面的优势,逐步制定和推广公平合理的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问题新规范和标准,以逐步改变世界经济旧秩序,建立世界经济新秩序。为此,1964年,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南斯拉夫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共同组成了“77国集团”。
自那时以来,属于这一集团的国家在许多严重的世界问题上,特别是在建立新的世界经济秩序上采取了一致行动。在联合国大会和贸发会议的每届会议之前,该小组都提前举行了部长级会议,讨论如何在联合国大会和贸发会议上采取一致的步骤,并“用一个声音说话”,以便在世界经济秩序中“送旧迎新”的斗争中取得新的成就。现在,有134个发展中国家参加了这个小组,但习惯上沿用原来的名称。
1964年和1968年,两次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起并首次制定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非互惠包容性待遇”,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4.建立新的世界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责任宪章。20世纪50、60年代世界经济秩序和世界经济法的初步成就,为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法的认真发展奠定了杰出的基础。
1971年,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南北对抗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发展中国家开始要求从整体上逐步改革现有的世界经济结构,即全球范围内实质性地逐步调整和创新当前的世界生产分工、产品交换和利益分配制度。发达国家,尤其是超级大国,反对上述保护既得利益的建议;由于情况所限,我愿意只实施局部和小的改进。换句话说,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南北分歧的焦点越来越集中在整个世界经济结构是否应该改革上,其核心内容在于如何重新分配世界财富。
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于1974年4月举行。围绕“物质与发展”这一主题,联大专门就世界经济结构反殖民主义演绎、掠夺和转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安排发表了评论,并共同通过了《建立世界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世界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
《宣言》指出,虽然二战结束以来,大量弱小民族实现了独立,但旧殖民统治的残余和新殖民主义的控制仍然是阻碍发展中国家和弱小民族实现完全解放和全面提升的最大障碍。世界财富的世界分配是极其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因此,应该毫不拖延地开展工作,建立新的世界经济秩序。这一秩序应该建立在公平待遇、主权平等、相互依存、互利和各国合作的基础上,以取代现有的基于不公正、不平等、欺凌弱者和贫富差距的世界经济旧秩序。
★宣言和宪章中表达的法律原则:
(1)承认每个国家的经济主权不能被掠夺、转移或侵犯。每个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和所有经济活动享有完整和永久的主权。各国有权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包括将外资企业国有化或在必要时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本国国民。跨国公司需要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接受东道国的司法控制和监督;不得强迫他们寻求优惠待遇或参与东道国的内部事务。
(2)承认世界财富和经济利益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真正平等的原则进行再分配,以抑制和消除富国越富、穷国越穷的风险倾向和恶性循环。因此,需要全面、逐步改革当前世界分工、世界贸易、世界技术转移、世界税收、世界货币体系、世界金融、世界交通、公海资源等领域不合理、不公平的制度,对不要求互利的发展中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措施。
(3)人们认识到,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决定、规划和受益于所有世界经济问题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应该是平等的。
(3)世界商业多边条约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增加了关于世界商业的非必要和技术性的特别条约,这表明了世界范围内商业法规日益统一的客观趋势。
《世界版权条约》签署于1952年。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成立了“联合国世界贸易法委员会”,指示委员会大力推动世界贸易法的逐步和谐一致。主要途径有:一是积极推动缔结各种专题多边商业条约;第二,积极推动世界商事公约或商事条款的编纂。在该委员会的领导下,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世界商业条约。
世界货物:1964年,西欧国家主要签署了《世界货物贸易统一法条约》和《建立世界货物贸易合同统一法条约》。1974年《联合国世界货物销售时效期限条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条约》(《汉堡规则》)、1980年《联合国世界货物销售合同条约》和《联合国世界货物多式联运条约》。
世界航运空运输:瓜达拉哈拉(墨西哥)公约于1961年签署,以补充1929年华沙世界航运公约。
此后,世界各国商业法规的统一和编纂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与此同时,在联合国之外,我们也可以看到世界商业法规越来越一致的意图。例如,一些新的世界或区域公约或协定出现在铁路运输、航空空运输、专利、商标和版权等商业主题中。
(4)二战后,区域性或专业性的世界经济公约及其相应组织可分为:
第一类是以西方发达国家为缔约方的世界经济公约及其相应组织,如欧共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等。
第二类是世界经济公约及其相应的组织,如经济互助委员会,它们是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缔约方。
第三类是发展中国家加入的世界经济公约及其相应组织。如西非经济共同体、安第斯公约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石油输出国组织、可可生产者联盟、天然橡胶生产者协会等。
应当指出,1988年4月,“77国集团”中的46个国家正式通过并签署了《南斯拉夫全球贸易优惠制度协定》。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能够缔结的第一个准普遍性多边交易协议。全球贸易优惠制是发展中国家开展南南多边经济合作的全球优惠项目,旨在通过降低关税和消除非关税壁垒扩大相互交易。这有助于它们实现经济自给自足,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在政治上,他们也可以改善自己在南北谈判中的地位,帮助促进南北对话,从而在公正和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南北合作。该协议必将影响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和形式,并将促进整个世界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四类是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成员的条约和组织: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包括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洛美协定。
(e)世界商业惯例的发展。二战后,世界商业惯例的编纂不断更新,日趋完备。
如世界商会1936年制定的《世界贸易术语解释》经过反复修改和补救,其内容得到了极大的丰富,适用范围也更加广泛;
1933年颁布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经历了五次修订,自1962年起更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58年起草、修订并于1967年发布了一套《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再次修订并更名为《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1998年,世界备用信用证颁布;
伦敦商人组织劳埃德委员会于1890年推出了《劳动式海上救助合同标准模式》,随后进行了11次修订,并于2000年推出了新版。世界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推出了《世界商业合同通则》。这对减少世界商业争端和促进世界商业发展有着严重的影响。
(六)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和变革情况如下:
一是在发达国家,各国的经济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层出不穷,越来越细化;
第二,战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互饱和并逐渐融合,在内容和形式上往往相互吸收借鉴。欧洲共同体进一步发展成为“欧洲联盟”。未来,欧盟两大法系成员国涉外经济立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必然会越来越广泛和深入。
第三,战后各区域或专业国际经济组织的相关公约、规则和条例具有法律约束力,促使这些国家对其国内经济立法进行相应调整,随后这些成员国的涉外经济法在相关区域或领域逐渐成为通行。
第四,特别是战后,许多脱离殖民统治、获得政治独立的弱小民族非常重视建立自己的涉外经济立法体系,在出资、交易、金融、税收等各方面起草了相关法律法规,以捍卫国家经济主权,保护国家经济权益。
(七)经济全球化显著加快,国际经济法面临新挑战。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多年来大大增加了国际交易和跨国投资的总量,为各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带动了整个国际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产生的巨大利益和财富大部分流入了少数在资本、技能和商场上有明确优势的发达国家,而许多在经济实力上有明确劣势的发展中国家只能分享上述利益和财富的一小部分,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和两类国家发展差距扩大,南北对立突出。
一些发达国家也利用经济全球化的强劲势头。或许是以推动经济全球化为名,他们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强行设定和普及各种不公平、不合理的“世界游戏规则”,竭力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甚至制造金融危机和经贸混乱,破坏弱国的经济稳定,从中获取巨额利润,使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严重威胁空。
简而言之,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在世界财富的世界分配中造成了新的严重不平衡和明显的不公正。它拉大了两大主要国家的贫富差距,进而导致了新旧世界经济秩序更替的历史进程中出现新的障碍和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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