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主体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1.民法的本质含义:指民法为部门法。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联系和人身联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即一切私法,狭义是指民商事分离国家的商法以外的私法。
2.模式意义上的民法:指因需要而编纂的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二、民法的历史演变:分为古代民法、现代民法、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罗马法是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
2.现代民法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构成了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促进法典化,也称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因,也称判例法制度。现代法律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现代资本主义民法始于1897年颁布并于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掌管了苏联民法典,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中国现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起草《清朝民法草案》,1911年完成。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由南京国民政府起草的。1949年在mainland China建立,现已废弃,仅在台湾省有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中国民事立法的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目标
是调整公民、法人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联系和人身联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它是指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流和消费过程中与经济利益的社会联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语位置相等。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产生的。
3.按价值规律分配。
第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联系
人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个人特征的社会联系,与主体的个人生活密不可分,其内容不是经济利益,而是具体的能源利益。个人接触具有以下特征:
1.受试者的地位是平等的。
2.它关系到公民权力的享有和行使。
3.与主体密不可分,不具备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使命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2.民法是文明法。
3.民法是行为和判断的标准。
4.民法是实体法。
5.民法就是私法。
二、民法的使命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标准
首先,平等标准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是平等的
二.自愿准则
1.当事人独立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
第三,公平原则
1、民事主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民法关系。
2.双方关系中的利益平衡。
3.当事人应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信标准
动词 (verb的缩写)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准则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职权。
第五节:民法的根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根源
民法的根,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法标准的起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根本主要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民法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令(宪法中的民法标准、基本民法、特别民法和其他法令)
2.法规
3.规则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5.国家政策和习惯
二、民法的效力:
又称民法适用范围,是指何时、何地、何人应当相互联系。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法律没有追溯效力
(2)新法应由旧法代替。
2.民法在空中的效力:
中国的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和领海,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被视为中国境内的民事关系。有三点需要注意:
(1)国家标准文件适用于全国,但只适用于某一地区,那么规则只适用于该地区。
(2)地方标准文件只适用于本地区,不适用于其他地区。
(3)中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和台湾省的法律法规只适用于本地区,我国的民法不适用这些地区。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和解释
一、民法适用:民法适用是指民法标准的适用。应遵循以下准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执法胜于专断。
3.例外规则扫除一般规则。
4.具体规则优先于一般条款。
二、民法解释:分为两种:文科解释和理论解释
1.文理解释:又称字面解释,是指在法律法规中,以句子的词义或字面意思为基础的解释。
2.理论解释:指起草法律法规的理由及其他一切情况,根据推理解释法律法规的真实含义。有以下几种理论解释:
(1)拓展解释。
(2)有限解释。
(3)异议解释。
(4)类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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