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1)法人

1.一般规则: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发生于法人成立时,消失于法人停止时。

(二)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依法成立。b .必要的行业或资金。

C.有自己的称谓、组织和场所d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发生在法人成立时(即合法),具有以下特征:

A.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法令的规定设立的。

B.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C.法人机关是构成、展示和完成法人恒心的组织。法人机关的行为是法人行为。

D.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机关或代表机关。

E.由单个个人或团体组成的法人机构称为独资机构,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由团体组成的法人机构称为合议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

(四)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的规章制度,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特点如下:法定,没有行政首长的时候是行政薪酬,没有行政薪酬的时候是行政薪酬。

(五)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六)中止:法人中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中止清算规模以外的活动。

关于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联系,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一、法定代表人不仅是法人的代表,也是法人机关的代表

b、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行为是法人行为

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该法人实体的首席行政官

d、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来自法律法规,而不是来自法人的授权

BD,这个主体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的规章制度,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选择BD。公司的法人机关有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时是这些机关的代表。a不选。《民事诉讼法律意见书》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以分管工作的副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人设董事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董事长的法人,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以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c不选。

2.法人分类:

(1)、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如基金会法人),在设立程序中,企业法人必须经过核准登记或核准登记;机关法人、法律秩序或者行政秩序;事业单位法人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立,或者经登记注册;社会团体、法人,需要登记的,必须登记。

A.拥有独立资金的机关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b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需要依法办理法人登记,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c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予以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四、企业法人应当办理法人登记,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法人(成员权利、人的组合,如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和社团)和财团法人(产业权利、产业组合,如基金会、修道院和慈善组织)

(3)营利法人(仅指我国企业法人)和公益法人。

(4)国内外法人。

3.企业法人:

(1)企业法人的基本特征: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2)取得资格:

A.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组织规则、组织机构和场所,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部门批准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b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3)特殊企业法人:

(4)相关规定:

A.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企业法人应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否则无法对抗好心的第三人。注:法人设立登记有效率(公示效率),其他法人登记只有相反的效率。比如某公司注册100万,实际出资20万,某公司与其他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合同无效?有用的合同?合同无效,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有用的合约,投资人负责补?这时企业登记注册,合同成立,有限责任由股东负责弥补。

(5)民法中的“有限责任”是指: ()

一、法人对其债务的责任

B.法人投资者对法人债务的责任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法人债务的责任

d、法人的员工承担法人债务的责任

【参考答案】:B【分析】:主要把握“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区别。所谓“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产业承担责任。当然,债务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作为自己的义务仍然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所以不同于“无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全部产业的一部分承担责任。当然,广义的有限责任也包括了限额赔偿的内容。根据这种区别,只要法人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法人本身对外承担责任,它仍然与所有法人行业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在性质上不属于有限责任。

构成:登记是合同效力的必要要素还是所有权利转让的必要要素?有的一个管用,有的两个有用;

房屋买卖,只有物权法的效力(所有权利转让的效力),买卖合同是有用的,可以央求继续执行或支付违约金,但所有转让的效力不影响合同效力,汽车买卖遵循此规则;

典当登记,两种效力,典当物需要登记,担保法规定和登记是典当合同的生效要件,也是典权的效力;

登记只有相反的效率,比如登记的变更和登记的公布是相反的效率,登记的设立是有效的效率。

海商法、民航空法、海船和航海空装置的效率是相对的效率,而不是有效效率。证券法规则,其他不需要登记的东西只是对抗效力。

(六)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有其他重要事项(如企业名称权转让)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并公告。有限责任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但这次公司组织的变更,要经过国务院授权的一些省、集团人民政府的批准。

(7)、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责任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注意内部债务承诺协议是有用的,只有善良的第三方才能不反对)企业法人的合并应经债权人批准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否则不能产生合并的法律结果;企业法人分立,应当经债权人批准或者提供担保,否则,债权人相互对抗,不会产生分立的法律后果(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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