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成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辅导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第一,遗言遗传

(a)最后几个字及其有用的内容

遗言是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承诺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方法处分其身后的遗产,并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产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1.遗言的特点

(1)遗言是说遗言的人独立作出的单独法律行为。

(2)遗言是法定的死亡原因行为,只在遗言之后生效。

(3)遗言是重要的法律行为,不以法律秩序规定的方法作出,没有效力。

(4)遗言是与身份规律挂钩的产业行为,与身份、血缘、家庭等有关。

2.遗言的有用成分

(1)主要要素,即最后一个词在作最后一个词时必须具备最后一个词的能力。

(2)客体要件,即遗言处置的行业必须是遗言的个人合法行业,必须是遗言消亡时传承下来的行业。

(3)内容要素,即最后一句话必须是最后一句话的真实意思;遗言不得撤销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言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传比例;遗言内容不得侵犯社会荣誉和公共利益。

(4)模式元素:

公证遗言是遗嘱人亲自申请,国家公证处认证的遗言。

自己写的遗言,是亲自写的人写的遗言。

代表一本书的最后一句话,是人们委托他人代表一本书写的最后一句话。

录制的遗言是将遗言录制在磁带上的人所做的遗言。

口头遗言是由遗言口头表达,没有任何物质载体记录下来的遗言。

(二)变更、撤销和履行的最后字样

1.遗言的变化及其方法

2.临终遗言的撤销及其方法

3.最后一句话的表现

(3)遗赠的法律效力

二、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2.法定继承人的规模和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确认的法定继承人规模为:

①爱情。

(2)儿童。

(3)爸爸妈妈。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丧偶儿媳,承担赡养公婆主要责任的,丧偶女婿,承担赡养父母主要责任的。

在代位继承中,原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继承人获得继承人的继承权,每一个原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遗产被分割前死亡。它们非常容易混合,有四个主要区别:

①性质不同。继承实际上是对同一部分遗产的两次连续继承。代位继承其实是一种继承,只是指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承继承人的遗产。

(2)生产基地不同。继承的产生是基于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死亡先于继承被分割,代位的产生是基于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

(3)接班人规模不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代位继承人的直系血亲,而代位继承人可以是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4)应用规模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而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推定、放弃继承权的接受和效力

四、遗产的定义和遗产切割标准,以及继承人的债务偿还

1.遗产的定义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传承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有四种主要类型:

(1)公民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主要包括:①公民的合法收入和储蓄;2 .公民住宅及生活用品;②市民的树木、畜禽;④公民文物和图书资料;⑥法律承诺公民一切生产资料。

(2)知识产权中的工业力量。

(三)公民债务。

(四)公民的其他合法产业。

下列权利和责任不构成继承;

(1)与继承人个人不可分割的个人权利。

(二)与继承人密切相关的债务。

(三)复员军人享受的赞助、复员、医疗费用;公民养老金和养老金;工伤伤残抚恤金和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

(4)国有资源使用权。

(5)承包经营权。

(6)宅基地使用权。

2.遗产切割

切割遗产时,应遵守以下准则:

(1)识别遗产和共享产业。

(2)没有遗言的,依法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言的,先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再履行遗言,最后有遗赠的,按照法定继承标准办理。

(3)保留胎儿的遗传比例。

(四)在继承寿命前,清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不危及遗产的功效和价值。

(6)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相等。

(七)遗产和遗赠不得归死者住所地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国家所有。

3.清偿继承人的债务

清偿继承人债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以继承为条件,放弃继承的,被继承人不负清偿债务的责任。

但是,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使其无法履行法律责任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二)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三)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能影响被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遗赠的履行不得妨碍受遗赠人清偿债务。

(五)遗产被分割,债务未清偿时,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的,法定继承人以其取得的遗产优先清偿债务;偿还不足的,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照其在所得遗产中的份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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