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主体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1.民法的本质含义:指民法为部门法。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联系和人身联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即一切私法,狭义是指民商事分离国家的商法以外的私法。
2.模式意义上的民法:指因需要而编纂的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二、民法的历史演变:分为古代民法、现代民法、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罗马法是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
2.现代民法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构成了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促进法典化,也称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因,也称判例法制度。现代法律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现代资本主义民法始于1897年颁布并于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掌管了苏联民法典,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中国现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起草《清朝民法草案》,1911年完成。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由南京国民政府起草的。1949年在mainland China建立,现已废弃,仅在台湾省有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中国民事立法的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目标
是调整公民、法人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联系和人身联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它是指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流和消费过程中与经济利益的社会联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语位置相等。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产生的。
3.按价值规律分配。
第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联系
人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个人特征的社会联系,与主体的个人生活密不可分,其内容不是经济利益,而是具体的能源利益。个人接触具有以下特征:
1.受试者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与公民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密不可分,不具备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使命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2.民法是文明法。
3.民法是行为和判断的标准。
4.民法是实体法。
5.民法就是私法。
二、民法的使命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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