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发[2008]30号
各普通高校: 现将省内普通高校教职工子女普通高考招生录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内普通高校教职工子女(不含亲属)在当年普通高考招生时,报考父母所在学校(含父母一方所在学校),且上了该校所在录取批次的最低控制线,可由该校提出名单,照顾录取。 二、享受此项照顾的公办高校、独立学院必须是正式教职工或由学校统一实行人事代理的教职工;民办高校必须是学校统一实行人事代理的教职工。 三、招生学校提出的本校教职工子女名单必须在校内张榜公示,经学校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我厅学生处审核备案。 四、招生学校照顾录取教职工子女须有机动计划,且在学校录取批次同批完成。 五、凡虚报学校教职工子女的,一经查出,一是取消虚假教职工子女的录取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取消以后该校教职工子女照顾录取资格。
湖南省教育厅 二00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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