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中 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工作管理,切实维护国家 资金安全,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教发〔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管理有关制度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资助对象评审和资金拨付制度 1、完善资助对象评审制度 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学校要按照《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82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0〕10号)要求,严格免学费入学、国家助学金和补贴长沙户籍学生学费等资助对象的评审,各学校必须将所有受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农村学生享受免学费入学必须向学校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享受免学费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且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享受补贴学费的公办学校长沙户籍学生,必须向学校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已经享受了国家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得同时享受学费补贴。 2、完善资助经费拨付和发放制度 各学校不得先收后退享受免学费入学政策的学生学费,不得因免学费擅自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民办学校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免学费标准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各地不得将国家助学金经费直接拨付到民办学校和区(县、市)学校账户,应由市、区(县、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银行打卡统一向学生发放,其他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通过银行打卡向学生发放。补助公办学校长沙户籍学生学费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到校,由学校向学生打卡发放或发放现金。各学校必须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二、进一步完善信息监控预警机制 1、完善学生信息核查制度 每年省、市教育、人社部门不定期对各区(县、市)和市直各中职学校(技校)通过管理系统申报的中职学生受助名单,与普通高校学籍信息、普通高中学籍信息、自考学生学籍信息、成 人教育学籍信息、电大学籍信息、大学毕业生信息等进行查重比对,对高年龄段(一年级19岁以上)和低年龄段(一年级14岁以下)受助学生信息进行统计和核查。各区(县、市)和市直各中职学校(技校)要将异常信息较多的学校列为工作检查和审计的重点,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分别报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情况后分别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完善受助学生信息反馈制度 从2014年开始,各区(县、市)和市直各中职学校(技校)必须每个学期向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中职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实际受助名单和补贴长沙户籍学生学费名单(春季学期受助名单反馈时间为当年8月20日前,秋季学期受助名单为次年4月20日前)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各一份,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名单后,分别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检查考核机制 1、完善工作督查制度 市、县两级教育、人社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加强对全市中职学校(技校)资助工作的检查。每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直学校的检查面不低于50%,对区(县、市)所属学校的检查面不低于20%,各区(县、市)对所属中职学校每年必须全面检查1次以上。 2、建立督导评估制度 从2014年起,将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县级教育局、市直学校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凡在中职资助工作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进一步完善结余资金清查处理机制 1、完善结余资金定期清查制度 每学期结束后,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学校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将上学期中职学生免学费和助学金经费实际落实情况、资金结余情况(附件1)逐级上报,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时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学校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将上学期补助长沙户籍学生学费资金结余情况(附件2)报送至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结余资金上报时间与受助名单反馈时间一致。 2、建立结余资金清查约束机制 对隐瞒不报或少报结余资金的学校,一经发现,除收缴或抵扣全部结余资金外,还要扣减当地或学校有关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进一步完善违规处罚问责机制 1、完善违规行为处罚制度 从2014年起,凡在中职学校(技校)资助中通过虚假注册、双重注册套(骗)取资助资金的,除收缴违规资金外,一律取消学校一个学期的整体资助资格(取消期内,学生应享受的资助资金由学校自行承担)、三年内有关评先评优资格和申报各级各类教育重点建设项目资格,扣减学校有关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其中,一个学期虚报资助人数超过50人的,还将限制学校招生。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民办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在中职学生资助中出现应发不发、违规滞留资金、擅自改变资助对象、降低受助标准等其他违规行为的,给予学校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凡在中职学生资助工作中涉及个人违法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建立中职资助行政问责机制 凡中职学校(技校)在学生资助中出现严重违规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行政问责。区(县、市)中职学校严重违规的,省教育厅将约谈区(县、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负责人,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对学校校长和区(县、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理;市直中职学校(含设中职部的高职学院)和技校出现严重违规的,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行业(部门)学校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议学校举办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 附件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资助资金结余情况清查表 2:补贴中职学校(技校)长沙户籍学生学费资金结余情况清查表 长 沙 市 教 育 局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 沙 市 财 政 局 2014年7月24日 发:各区县(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市直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共印100份
长沙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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