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07〕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56号),加强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l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长沙市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教育局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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