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具体行为如下: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复制或者协助他人复制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抄袭提供便利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五)被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八)传递或者接收文章或者交换论文、答案、论文草稿;
(九)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和考试成绩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在考试中实施了作弊行为:
(一)伪造证书、证件、档案等材料,获取考试资格、加分和考试成绩的;
(二)在阅卷过程中,被认定答案相似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考试存在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转载、学生投稿,如有侵权或对本站有任何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联系邮箱(1296178999@qq.com)反馈。 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者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标签: 成考考试时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作弊 上一篇:成考中哪些考试行为可以被判刑 下一篇:北京成考网上报名信息提交后还能不能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