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21年高职升本科招生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5-02

为做好2021年天津市高职院校 系招生工作,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教招办”)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章程

1.各招生学校应制定高职统招 科目的招生规定。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

2.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大学全称、地点和级别、办学类型、招生机构、报考高职院校 科目的条件、按专业招生人数、专业考试的具体要求(如时间、科目、范围、专业录取要求等)。),录取规则,公布录取结果的渠道,收费标准,奖贷情况,咨询和资助情况

3.招生学校的招生章程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考试备案后的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变更,严格按规定招生。

4.招生学校应于2020年11月18日前向市高招办申报其招生章程,市高招办将汇总招生学校的招生章程并向社会公布。

二、注册条件

1 .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申请注册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健康状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并被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或者高等职业院校录取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并被普通高等学校或高职院校录取且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往届高职院校毕业生;天津市高职院校毕业生考入其他省市高职院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

2.下列人员不得注册:

(一)普通院校、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外的学生;

(二)因弄虚作假被取消注册或录取资格的;

(三)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

三,思想政治道德评估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实际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者单位应当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上学或不在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认定,区招办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认定单位。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考生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应当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纠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详细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和纠正错误的实际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视为思想政治品德考试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基本原则或者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注册方式

报名工作按照考生网上录入信息、现场确认报名信息的程序进行。

1.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考生将于2020年11月24日9:00-11月26日17:00登录招录信息网(www.zhaokao.net),进入天津市高职统招 科目招生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根据报名网页提示输入个人报名信息和志愿者信息。高职院校的 科目考试分为文科和理科。考生必须根据自身条件确定报考科目,并根据报考科目填写自己的专业志愿。考试必须在核对报名信息后提交,并保留网上报名序号。

考生可以填写靠前批和第二批录取学校志愿者。靠前批可以填报A、B、C、d四个平行学校的志愿者,这四个学校的志愿者是平行关系,录取机会均等。如果候选人符合一所或多所学校的条件,候选人的档案将投资于四个平行学校志愿者中序号靠前的学校;如果候选人只符合一所学校的要求,他/她将被转到该学校。第二批可以填报A、B两所学校的志愿者,学校志愿者作为平行志愿者,入学机会均等。考生符合两所平行学校志愿录取条件的,按照考生填报的A校志愿录取。

3.已完成网上报名手续的考生,将于2020年11月30日9:00-12月1日17:00在指定报名点确认报名信息,并携带网上报名序号、户口簿、身份证(必须是第二代身份证)、高职院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考生必须按要求认真核对自己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对自己填写和确认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应在其学校招生办公室所在地指定地点确认报名信息;本市高职院校往届毕业生和省市级学校录取的天津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招办指定的地点确认报名信息。

考生在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必须提供网上报名序号,提交相关证明,并进行电子照相。考生电子照片以考生编号命名。不考电子摄影的不准考。根据报名信息和电子照片,市高职招生办公室制作了《2021年天津市高职院校 考试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考生于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20日从招生信息网(www.zhaokao.net)下载并打印准考证,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在人身保护的前提下,凭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等相关证件参加考试。

4.按照教育部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免试录取的被推荐学生,以及单考生招收的各类考生,也必须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手续与普通考生相同。

动词 (verb的缩写)资格考试

1.所有考生必须接受各报名确认单位的资格考试。不接受资格考试或者不符合考试条件的,不得参加入学考试。

2.各报名确认单位在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必须配备二代身份证标识,并对考生本人、身份证照片和高职毕业证照片进行“三比对”;往届高职院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考生现场确认时,报名确认单位必须使用人脸识别设备进行身份比对,确保考生身份信息真实准确。

3.各报名确认单位应按规定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要明确资格考试的责任,落实到人。选择熟悉业务、公正无私的人员负责资格审查。资格考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每一位考生逐一进行资格审查,履行签字手续,并对考试结果负责。

4.各报名确认单位必须逐一审核考生的相关证件、证书等材料。相关材料不全或者不真实的,不得注册;所有审查材料应复印(或拍照)以备将来参考。

5.考生在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本人提供的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并承诺参加入学考试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考生还应在报名信息确认表上签字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确认表一式两份,一份保存在考生档案中,一份由区招办留存备查。

不及物动词考试

高职院校统招 科目的入学考试分为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

1.专业考试。专业考试由招生学校组织,考试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至12月25日。

完成高职院校 科目入学考试报名手续的考生,必须按照招生学校的规定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

专业考试的内容和方式由招生学校根据专业培养要求确定,专业考试满分为200分。各招生学校应在2021年1月11日前将专业考试成绩通知考生,并将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向市招生办报告。

各招生学校要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制定严谨、科学的专业考试方案(如命题、组卷、考场安排、考试实施、阅卷、成绩综合、成绩登记及成绩公告等)。),并做好专业考试命题、试卷保密和考试组织工作,确保专业考试的公平和质量。

2.文化考试。文化考试由市高招办组织实施,实行全市统一考试。考生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和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凭身份证、考生卡、条形码参加文化考试。

(1)考试科目。文科考试的科目是语言基础、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理科考试科目有高等数学、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

(2)考试方法。文化考试方式有闭卷和笔试。

考试时长:基础语文和高等数学120分钟,基础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应用90分钟。

每个考试科目满分150分,总分450分。

(3)考试内容和要求。各考试科目以市高招办编辑的《天津市高职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各科考试大纲》,为准。考生必须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答题,试卷或草稿纸上的答案无效。客观题要用2B铅笔填,主观题要用黑墨水笔在指定位置作答。

(4)考试时间。2020年3月20日

上午8: 00-10: 00基础语文或高等数学

上午10: 30-12: 00计算机应用基础;

下午14: 00-15: 30大学英语。

七.标识

1 .评卷工作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定点计算机在线阅卷和集中阅卷的方法。考生的考试成绩由市招生办统一向考生公布。

2.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习成绩。分数审核工作由市高招办组织,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承认

1 .招生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聘和监督”的原则进行。招生学校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录取。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符合专升本转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专业由专升本自行确定。招生学校负责对已经报名但未被录取的考生的退学原因进行说明。市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为合格考生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监督国家招生政策、计划和章程的执行,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录取规则的行为。

2.高职院校 科目招生分两批进行。靠前批是专升本、天津大学软件学院、天津工业大学联合培养;第二批被独立学院录取。未被靠前批录取学校录取并填写后续一批录取学校且符合要求的考生可以参加后续一批录取学校。

高职院校 学科招生完成后,各招生学校应在其招生网站上公布各专业的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并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九、高职院校技能竞赛获奖推荐免试

天津市高职院校毕业生参加过高职院校技能竞赛,获得市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并符合市教委批准的推荐项目的,可向市普通专升本推荐本科相关专业。

符合免试推荐的考生应当履行网上报名和信息确认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资格考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逾期不予办理。

十、现役义务兵退役普通高职毕业生招生

1.符合普通高职毕业生退出义务服务条件的考生(以下简称退役考生)在全市报名时,必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填写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手续,缴纳考试费。然后携带身份证、普通高职毕业证、义务兵役退役证到区招办指定的报名确认点确认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进行退役考生资格考试。通过考试的离退休考生必须参加 科目和文化的统一考试,不得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艺术、体育等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

2.已晋升到高职院校 学科的离退休考生应实行单独计划,单独录取。根据离退休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市专升本招生办公室增加20分作为备案总分。文理分科规定,达到学校专业录取最低文化分的考生,由招生学校另行录取。

3.根据规定,在义务兵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含)以上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可向市级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本科相关专业。

XI。候选人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是专升本招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测评或评语、高职统招 科目考试成绩信息、志愿信息、参加高考考生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行为的简要事实和处理结果)等。考生电子档案必须与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质媒体资料的相应部分保持一致。

专升本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招生信息标准及相关要求,制定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收集办法。各区招办和各报名确认单位按照教育部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收集考生报名信息,并做好信息的核实和确认,对工作进行总结和整理,确保考生信息的完整、准确、真实、规范。

2.考生纸质媒体档案由各区招生办公室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应届高职毕业生纸质媒体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整理,其他考生纸质媒体档案由区招生办整理。考生相关证明材料应载入考生纸质档案。考生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成员在招生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公职人员规章制度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疏于管理,致使党员在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违反招生规则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者的责任。考生、大学、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入学考试中违反规则的,应受到严厉处罚。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视情节轻重,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取消当年高考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

对违反规定参加高考的非高职应届毕业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不允许其毕业生报名参加当年高考。

2.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争议裁决办法》,招生学校与考生之间的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裁决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公正及时的裁决,维护考生和专升本的合法权益。

十三.相关要求

1.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认真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资格。对于徇私舞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考生,招生学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通过高等职业教育 科目入学考试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按市教委、市物价管理部门和招生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参加高职院校统招 科目的考生应自觉履行以下职责:

(1)自觉遵守我市高职院校 科目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

(2)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高职统招 科目的报名和考试。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的,自行负责,不退还相关费用;

(3)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如注册信息、志愿者信息等。)的要求,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自查。如因本人原因信息有误,影响录取,本人负责;

(四)按照规定缴纳考试费;

(5)监督招生学校的专业考试和招生工作。发现问题,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报告;

(6)自觉接受招生学校对新生的复试。

4.高职统招部门的所有招生学校应履行以下职责:

(1)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2)制定学校的招生章程,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市高招办提交招生章程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

(3)要成立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的专业考试,确保专业考试公平、安全、稳定、有序;

(4)履行招生章程中的承诺,提高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接受社会监督,负责考生的咨询、申诉和招生遗留问题的处理;

(5)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实事求是地宣传学校情况,为考生提供详细透彻的咨询服务;

(6)按照全市统一时间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

(7)对新生入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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