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成人高考招生报考须知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填写自己的专业志愿,考完网上确认志愿;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在线确认志愿者,则默认由考生确认报名时填写的志愿者。

成人高考是国家统一教育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制度。是每个考生必须注意的内容:充分了解报考政策和考试管理规定,做好考前的一切准备,避免考试中的违规行为。

一、登记和自愿报告方法

实行考生网上报名时同步填报高校专业志愿的办法,考试结束后网上确认志愿。

1.报名,填志愿。

第一阶段:9月9日至19日,考生登录浙江教育考试网成人高校招生系统(地址:www.zjzs.net),网上报名,填写志愿。考生认真阅读《报考须知》,网上签署《考生承诺书》,按规定输入个人报名基本信息,学院和专业志愿者同时填写。

第二阶段:9月21-25日,确认现场信息。考生持本人身份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国民教育系列毕业、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的考生,报考大专晋升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还须提供所在学校的工作证明;报考医学类的考生必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外省户籍考生还须持本人居住证或工作单位证明到本人网站选择的登记确认点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手续。

只在网上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未在报名确认点确认的考生将无效,不能参加考试。

报考高考和申请免试的考生,必须到各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确认点办理信息确认手续。

考生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号和密码,因密码泄露而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我负责。

2.志愿者确认。

11月26日至30日,考生将登录浙江教育考试网成人高校招生系统,用网上报名时设置的密码确认志愿。他们可以根据公布的大学招生计划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注册时修改和确认自己的志愿者。修改后的志愿必须是与同级考试科目一致、同一科目、符合报考条件的院校和专业。报考医学专业的考生可以填报非医学专业志愿,报考非医学专业或者不符合报考医学专业条件的考生可以不填报医学专业志愿。

如果考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在线修改确认,则默认由考生确认报名时填写的志愿。

二、相关申请条件和要求

申请条件在《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浙江教育厅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高教招[2017]6号)中有明确规定,请考生参考。

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取消资格,已录取者取消资格。

特别提醒报考本科和医学专业的考生要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专科升学率的考生,必须是取得教育部批准的国家教育系列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考生。

2.报考医学专业的考生(包括中医、中药学、药学等。)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等专业的考生。,需要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普通中等学校相应专业资格;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中专学历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实习护士证书。

(3)报考其他医学专业的考生应为从事卫生医药行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原则上报考的专业应与其从事的专业相对应。

三、相关考试管理规定

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是一次全国教育考试。考生必须认真阅读和理解《考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内容,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规定参加考试。并注意以下问题:

1.考前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考试当天留出充足的时间去考场,避免因迟到而无法参加考试。

2、严格按《考场规则》的规定携带考试用品,严禁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前,应最后确认是否带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果带了,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否则,无论你是有意还是无意将违禁物品带入场内,都将按规定处理。

3.考试期间,各考点会启用无线信号监控设备进行监控。携带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信设备的考生将被取消本次考试的所有科目资格。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今年成人高考所有考场将全面使用视频监控录像系统,考生的任何违纪和作弊行为都将被视频记录系统记录下来,作为处理违规行为的依据。

4.考试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法律责任。

5、考生必须遵守《考试规则》,并根据监考人员阅读的《考试须知》进行考试。

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主考人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主考人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和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身份证》或《军官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按要求主动接受监考人员的身份验证和必要的个人物品检查。

三、2B铅笔、钢笔或黑色字迹的钢笔、尺子、圆规、三角板、橡皮不带信封等必要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带入考场,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电子记忆录放设备、修正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入学后,办理入住手续时,将“准考证”、“身份证”或“军官证”放在桌子上进行核查。收到答题卡后,首先要检查粘贴在答题卡上的条形码上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是否与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一致。核实后,在规定地点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涂)姓名和准考证号。答题卡缺失、错误或字迹模糊影响阅卷结果的,考生应承担责任。

试卷、答题卡发放出现错误、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时,可在考试前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如果测试后更换测试,延迟的测试时间不予补偿;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五、考试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迟到15分钟,不准进入考点参加科目考试,试卷宣读时间不得早于每次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试卷宣读后不得进入考场继续考试,也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或说话。

七、在答题卡指定的地方答题。不要用规定以外的纸和笔回答问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卡指定区域以外的答案无效,不要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吸烟、不喧哗、不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示意,不夹带、偷窥、抄袭或故意抄袭,不抄袭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书写,监考老师已经按顺序收集好答题卡、试卷和草稿纸后,他会按照监考老师的指示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果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并将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法律责任。

全国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考试纪律: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上参加考试的;

(3)在测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测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检查时偷窥、窃窃私语、交换秘密信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制造噪声、吸烟或者进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考试期间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离开考场的;

(七)试卷、答案(包括答题卡、答题卡等),下同),草稿纸等试卷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纸上标注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不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复制或者协助他人复制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胁迫他人为抄袭提供便利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五)被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八)传递或者接收文章或者交换论文、答案、论文草稿;

(九)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和考试成绩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在考试中实施了作弊行为:

(一)伪造证书、证件、档案等材料,获取考试资格、加分和考试成绩的;

(二)在阅卷过程中,被认定答案相似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考试存在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作弊,事后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和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阅卷场所等考试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报名考试的各阶段、各科目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人,各科成绩都会作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暂停考试1至3年;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在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信息;

(三)利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进行欺骗;

(四)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等证明材料,让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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