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有很多知识点,考生在记忆时一定要先理解。下面小系列整理第五章的知识点,供考生练习巩固。
第五章世界联系与发展的基本环节
唯物辩证法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客观辩证法是指客观事物或存在的辩证法,包括自然社会辩证法和认识实践活动辩证法。作为一种客观辩证法,世界联系与发展的联系是没有秩序的。主观辩证法是一种辩证思维。它是人们认识和思维活动中的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主观辩证法作为形式和客观辩证法作为内容是一样的。作为主观辩证法,就辩证法理论体系的逻辑构成而言,每一个基本范畴的排列都应该有一个与人类认识历史大体一致的顺序,但这种排列的合理性也是相对的。
第一节整体和部分
一、整体和部分的含义
整体与部分,或者说哲学史上的一个与多个,一直被认为是一对对立、相互依存的辩证范畴。整体和部分,也叫全局和局部。
二、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
整体与部分、一个与多个的辩证关系在于它们的相互对立和相互依存。具体来说,对于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我们应该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整体与部分的相互包容。
第二,整体与部分的相互转化。其实只讲整体和部分的相对性。
第三,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
如果从哲学上综合概括,这里有三种情况:
< 1 >整体有一些完全没有的功能,不是功能大小。
< 2 >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
< 3 >整体功能小于各部分功能之和。
第三,作为思维形式的整体和部分(思维形式的辩证关系是主观辩证法)
整体和部分是一对重要的逻辑范畴,对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首先,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综合分析思维方法的客观基础。
其次,人们应该在实践中努力实现整体优化,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需要调整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使其相互协调,相互推动。
最后,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部分从属于整体,所以我们在所有的活动中都要有一个全局的概念或者整体的概念。同时要充分重视角色的作用。
第二节个体与一般、特殊与普遍
一、个体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含义
严格来说,个性和共性应该指个性和共性,特殊性和普遍性应该指特殊性和普遍性,是整体和部分范畴的深化。个体事物有很多属性,有些是个体独有的,即个体性或个体性,有些是许多个体共有的,即共性、普遍性或共性。个体与一般、特殊与普遍是交织在一起的相对概念。一般有高等级和低等级之分。与高层次的共性相比,低层次的共性就是特殊性。马哲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把握了个性与共性的统一。
二、个体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辩证关系
个体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相互包容、相互转化。
人格是指个体事物的属性,既有其独特的属性,也有其与相似个体的共同属性。个性包含共性,个性离不开共性。同样,共性也包含了个性的一部分,而个性又离不开共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相互包容是相似的。
个性与共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相互转化表现在两种情况。第一,地位的转换,比如人格相对于低级个体成为共性,共性相对于高级共性成为个性。另一种是同一关系中人格变成共性,或者共性变成个性。
第三,作为一种思维形式,个体与一般,特殊与普遍
个体范畴和一般范畴反映了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也成为人们思维的规律和认识世界的重要思维形式。要运用这种思维形式,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个体与一般、特殊与普遍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所以,没有两样东西是绝对不同或完全相同的。
第二,个别和一般是抽象概念。一个事物的个性和共性是什么,需要根据事实材料具体分析。
第三,对事物个性和共性的理解不能简单化。个性和共性是有区别的。有的表现个性,有的不表现共性;有些是常见的,有些不是事物的本质属性。
个体与一般、特殊与普遍两对范畴,在人的认识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人的认知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实践,只有获得规律性的认知,即普遍的认知,才能指导实践。因此,认知必须从事物的个体性中寻求共性,从特殊性中寻求普遍性,即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同时,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原则对中国革命和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三节相对和绝对
一、相对和绝对的含义
部分和整体和真实的具体事物,个别和一般与具体事物相关的属性,相对和绝对可以说是这两对范畴的综合。个性或特殊性仅限于个别事物或特殊领域,是相对的;共性或普遍性超越个别事物或领域,是绝对的。
相对,也就是对,有条件,有限制。绝对就是没有权利,没有条件,没有限制。而相对和绝对的区别也是相对的。绝对和相对是分不开的。
二、相对与绝对的辩证关系
相对绝对性既矛盾又相互依存。所谓绝对的东西包含相对的东西,就是说绝对的东西是由无数个相对的东西组成的;所谓相对的事物也包含绝对的事物,也就是说相对的事物包含绝对的或者绝对的因素。把绝对和相对的辩证关系割裂开来,用绝对来排斥相对的观点,是绝对主义;用相对论来排斥绝对观点是相对主义。
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的标准,既有不确定性,也有确定性。一方面,我们不应绝对化实践标准及其所检验的理解;另一方面,必须确认,只要符合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理论经过实践检验,就不能从根本上推翻,它包含着绝对性或绝对真理的因素。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相对性和绝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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