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毕业证:自考毕业证详细流程" title= "加速自考毕业证:自考毕业证详细流程">
(1)毕业证一年办理两次:上半年6月,下半年12月。具有毕业资格的考生应于每年6月初或12月初到当地自学办公室办理相关毕业手续。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毕业资料,将不予接受。
(2)县(市、区)自考办公室根据省自考办公室提供的《毕业生登记簿(初试本)》和通过考试的考生毕业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建档。
(3)县(市、区)自考办公室根据国家考试中心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要求,记录相关信息并输入计算机,在《毕业登记表》(一式三份)中填写自动生成的毕业证书编号。
(4)县(市、区)自学办公室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和注册软盘报送市(州)自学办公室。
(5)市(州)自考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省自考办公室《毕业资格考试内容与要求》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毕业生相关信息输入电脑,打印花名册,复制软盘。
(6)市(州)自考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将毕业生档案和报名软盘报送省自考办公室,由省自考办公室统一印制《毕业生登记表(正册)》、《毕业证书》。
(7)市(州)自考办公室负责将考生照片粘贴在毕业证上,将毕业证夹在《毕业生登记表》第一页,按照省自考办公室印制的《毕业生登记簿(正册)》移交毕业生档案。
(8)省自考办将市(州)自考办提交的毕业生档案材料按照《毕业生名册》(官书)的顺序进行整理、捆绑,并注明捆绑数量和档案数量。在规定的时间内,档案将分发给考官所在的学校。移交档案时,必须认真清点核对数量,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9)考官所在学校应严格按照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发布的《毕业资格考试内容与要求》进行复审,尤其是要对《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书》上的相关信息逐一进行核实,对信息不符的档案材料予以剔除。
(10)考官所在学校应在《毕业生登记表》考官所在学校意见栏中加盖“同意从学院毕业”的意见章和时间章。
(11)考官所在学校在批准的《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证书》上加盖检查印章。考试不合格的材料退回还原袋,不合格原因分别在袋面和毕业生登记表备注栏注明。同时,退役物资应当在专业登记簿上登记。《毕业生登记表》必须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学校自习办公室印章。
(12)主考学校将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自学考试办公室提交经审核的档案材料(包括合格和不合格档案)。
(13)省自考办公室将对主考学校审核的毕业生档案进行最终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名册》提交省自考办公室主管主任审批。省级考试院根据批准的毕业生名册进行考试和印刷。
(14)经批准的《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省自考办公室、考官所在学校、考生所在单位各一份。
(15)省自考办专业整理留存的毕业生登记表,装订后归档。
(16)省自考办公室将填好的《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证书》发放给当地自考办公室,由自考办公室负责发放给考生。
(17)省自考办将毕业证书编号及时录入研究生信息库,并按规定时间将研究生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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