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成人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的办理工作,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大学继续教育办理规则》(宁大政〔2009〕1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成人高等教育(起点为高中、专科、起点为专科)和各种形式(函授、业余等)。)在我们学校。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的专业设置、办学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纳入校园总体发展规划,适应校园办学条件,服务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第三条继续教育与培训部是全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成人教育学院是专门从事校园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二级学院,承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日常运行工作。

第五条承担教育工作的学院应当设立专门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务管理机构,由学院领导分担,配备专职经办人员。

第六条:校外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合作办学协议承担相应工作。

第八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计划由成人教育学院制定,报继续教育培训处批准。所有专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教育计划。未经继续教育培训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教育项目、教育时间、教育内容和课程。

第九条:承担教育工作的院校应当选择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不合格或不适合的教师应及时更换。严格制止未取得大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单独从事教育工作。

第十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过程应当坚持使用常规教育形式,并建立教育档案。

第十一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各专业根据招生计划确定的学制制定教育计划,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第十二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包括招生、注册、审核和成绩处理、免修课程、转专业、停学复学、退学、延长学业等。),毕业,毕业初试等。由成人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论坛)等级考试和学位英语考试,由成人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校园继续教育培训教育指导委员会、成人教育学院和承担教育工作的学院应当定期进行教育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育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教育和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学院应当将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学院学生工作体系,统一办理。每个班应配备一名班主任,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工作。班主任由学院选派,报继续教育培训部备案。

第十七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育才路教育区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日常办理工作。在校园内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或其与其他教育方式的结合(如技术+成人教育、自学辅助+成人教育等)。),如果教育场所的学生相对集中,由成人教育学院办理工作;如果教育场所由承包商学院安排的学生处理,承包商学院将负责这项工作。

第十九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和杂费的收取严格按照财政、教育、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定期向学生公示。学院不允许随意进步,不允许以各种借口加价。

第二十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类经费由校园财政部门统一办理,系数办理办法由校园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办法》经第二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宁大正[1999]143号《关于修改和补充〈成人教育办理规则〉的决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培训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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