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成人教育函授站设置和办理规则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建设和办理工作,提高函授站办理水平,保证函授教育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辅导站暂行条例》和《黄淮学院成人教育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审批和办理按成人教育学院系数执行。函授站应与成人教育学院共同承担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的重任。函授站经办是函授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函授学员的教育安排、教育经办、教育辅导、行政经办、后勤服务、思想教育等重要工作。

第三条函授站在事务上受成人教育学院领导,在管理上受设站单位领导。函授站共同承担上级主体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通信站一般不独立刻制公章。如果工作需要盖章,可以用设站单位的公章代替,或者将公函寄回学院盖章。

第四条为便于办理,保障生源,提高教育质量,原则上一个城市只设一个函授站。如果有实际情况需要设置多个函授站的,一定要稳步学习,同城教育站专业一定不能重复。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设立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成人教育院校和设站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协商设立函授站。车站设置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站单位可以为函授教育提供必要的教育条件,可以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可以就地聘请符合成人教育要求的兼职辅导员,并可以安排招生来源。

(二)车站单位应设在函授招生覆盖区域的中心,交通便利,具备办理成人教育学院派出的教师、教职工和学生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全部条件的单位,经调查合格,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方可成为设站单位。

第七条车站单位应与成人教育学院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协议签订后,双方将分别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建站协议签订后,设站单位应当推荐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成人教育、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政策和法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较强工作处理能力的同志作为通信站站长候选人,共同组成由站长和数名工作人员组成的通信站工作组织。

第十条站单位应填写《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登记表》,提交学院审核。成人教育学院根据评审情况向受聘的函授站站长签发任命书,进行认可和聘任,并正式编制文件,一并报站设置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车站单位的职责:

(一)自动合作成人教育学院实行设立函授站,并为函授站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处理通信站副站长和专职管理人员的编制、任免和工资待遇;

(三)做好通信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讨论和检查通信站的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政策。

第四章导师和管理者

第十三条通信站设站长一人、副站长一人,并根据需要配备管理人员。函授站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懂教学管理事务,工作努力,品德良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通信站站长共同担任学院和设站单位,领导和负责通信站的全面工作。

第十四条函授站所需兼职教育教师由函授站推荐,填写《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兼职教师聘任书》,报成人教育学院阅读备案,并出具聘任书。教师要坚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教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职称,并具有一定的教育经验和才能。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确定的培养目标、教育计划和教育教学大纲的要求,以教材为基础的教育或教育指定课程;

(二)及时阅读学生的作业,书面或亲自答题,检查学生的自学情况,帮助学院派出的监考人员做好考试工作;

(3)教育教师帮助谈论教师教育计划规则的实践、实验、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并认真记录出勤情况,共同作为学生的教育和答疑;

(4)积极参加学院举办的教育研讨会和专业培训活动,认真总结教育工作经验,改进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结合教育实践,教育学生树立勤奋、谨慎、务实、创新的优秀学风,实现教书育人。

第十六条函授站站长聘期一般为三年,兼职教育教师聘期一般为半年。

第十七条函授站站长和兼职辅导员不履行职责的,学院有权辞退他们。设站单位和通信站也可根据情况提出辞退和再就业建议,报学院审核。

第五章资金

第十八条通信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按照设站协议的规定,从学生缴纳的费用中拨付。函授站不得私自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将函授站的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根据原国家教委“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供应或筹集,联合设站经费由有关单位分担”的方针,函授站可以自筹部分经费。但函授站筹集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教育教学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以函授站的名义为其他单位或项目筹集经费。

第二十条通信站应指定专人办理本站的经费和财务工作,并建立健全必要的办理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应认真行动,做好本站资金的预算、筹集、筹集、使用和结算工作,并定期向站长报告资金管理情况,承担对车站设置单位的检查,并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办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函授站应自觉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黄淮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和设站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成人教育院校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讨论和处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安排函授站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在对函授站的定期检查和评估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可以要求函授站限期组织或者撤销函授站。

(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通信站的;

(二)不执行通信站责任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以学院名义或者其他名义乱收费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挪用函授教育经费的;

(六)违法或者违反教育部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黄淮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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