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设置和管理,保证专业培养方案制定的科学性和实施的稳定性,加强课程建设和教育质量监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设置应以完成专业培养目标为基础,以学分制为标准,并相应编制相应的课程教育大纲。在制定课程教育大纲时,既要考虑本课程的系统性,又要注意与前后期课程内容的衔接;在考虑本课程的基本教育内容的同时,要注意反映与本课程相关的前沿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的新进展。
第三条课程变更由各教育单位提出,经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批准后,方可设置或变更。
第四条课程学分按以下方法计算:
1.理论课:一学分按每学期一课时(一般为18周)计算,即每18课时计算一学分;
2.实验班:每18小时算一学分;
3.实践教育(如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
(1)会议召开的,每1周计算一次学分;
(2)分散的话,每18小时算一个学分。
第五条学分最低设置为0.5分。
第七条对教育要求不同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应选择相同的课程名称,但区别应使用带括号的大写罗马字母(如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以防止不同的课程名称造成差异。
第八条多学期授课课程(如高等数学(一)A、高等数学(一)B)中英文大写字母的差异。
第九条课程类型(如实验、课程设计、实践、培训等。)应当在实验课和实践教育课的课程名称中注明,不得与相应的理论课重名。
第十条为提高课程的整体教育质量,课程由学院统一实施。同时:课程教育大纲的制定、课程建设、课程教育改革和课程教育质量的评估由学院委托给相关专业;教育任务的实施和教师资格的确定由学院承担。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校长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行长办公会议同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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