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北京联合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年级学生处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北京联合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及专科学生。
第三条校园以培养人才为重点,遵循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管理学校,健全和完善办案制度,规范办案行为;努力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人才。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树立爱国思想,具有团结的能量,爱好和平,勤奋勇敢,不断自我完善;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先进校园学生行为守则》,遵守校园管理制度,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努力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拥有健康的身体。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校园处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校园规则的学习;
(四)按规定缴纳费用及相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教师,养成优秀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学籍处理
第一节入学和注册
第七条按照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选拔的新生,凭北京联合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选拔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相关院校办理录取手续。因故不能按期签到的,应以书面形式请假,并向当地学院招生部分附上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外,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校园内三个月内,按招生资格审查规则,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未能通过审查的,由校园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
第九条每学年开始时,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必须向当地学院请假,暂停注册。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同意离校而未登记者,按自愿退学处理。
第二节成果的检查和记录
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地方院校教育规划规则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试。检查成绩并记录在成绩簿上,放入自己的学校记录中。
第十一条考试成绩分为考试和检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分(论文、毕业设计、社会实践总结、调查报告)。实习和检验课程成绩的考核应合格和不合格。课程考核总分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一定份额组成,考试课程平时成绩的份额应控制在20%-30%以内;学习班的平均成绩份额控制在40%-70%的范围内。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通过自学申请免修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申请免修的课程通过考试,成绩视为该课程的学业成绩。通过的可以免修。专业课、实验课、实践教育不能免修。
第十四条第二学位学生,在第一学位学习过本专业的部分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的,可以免修该课程,其成绩计入该课程成绩,但专业课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申请免修时,原课程名称必须与申请免修的课程名称相同,且教育要求不得低于本专业;免修课程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数的20%;专业课、实验课、实践教育不能免修。
第十六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判断,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为依据,通过个人总结和师生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考试前,必须取得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根据北京联合大学《成人教育考试资格规则》,教师有权认可学生参加课程验证的资格。学生应根据当地学院的考试机构按时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可以延期考试。推迟考试的学生将和补考的学生一起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无故不参加考试的,视为缺席,分数记为零,只补考一次。如果学生在课程考试中违纪或严重违纪,该课程的分数将被记录为零,当地学院将根据违纪或违纪的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分数归档时,两种情况分别标注“不考试”或“作弊”字样。
第三节休学、退学、复学、转学和重大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因公、因公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医院和工作单位经当地学院审核后,将证明提交学校成人教育办公室备案,由当地学院出具休学证明。学生在为期一年的休学期间保持学籍。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可以按照规定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如需延期,学院应提前写出申请,报市教委学生处审批。学生只能休学一次。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两个月申请复学,并将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住院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交由所在院校审核,并提交学校成人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果你没有相应的专业或年级,不想被附近其他专业录取,可以申请转学出本校。如果需要转专业重新学习,按照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相关规定执行。已经退学或者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地院校应当返还当年缴纳的费用及相关费用,并保持学籍至退休后一年。对于已经退学的学生,由校园出具退学决定,学校自行发送,报市教委备案。并根据学习年限发放结业证书(至少学习一年,成绩合格)。自愿退学不包括在这一条款中。
第二十四条根据《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处理规则》(京教[2005]2号),学生应当在选定的院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学:
1.入学不足一学期;
2.从低教育水平向高教育水平转变;
3.应该退学;
4.没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二十五条校内转学必须经转学院校批准,转学院校应按规定报学校成人教育部门认可。学校之间的转学必须经过双方学校的同意。转出学院后,将有关学生状况的信息报学校成人教育部门审核,再由学校成人教育部门报市教委学生处认可。跨省转学的学者,由转学地教育行政部门移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转学条件认定后办理转学手续。
按照规定确实需要转学的学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两个月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被选上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随着同级别不同学科之间的专业互转,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入学分数要达到校内本专业的最低选择分数线,非外语转外语的需要进入底本,查看自己的入学外语成绩。分数没有选线的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按照招生选择的学习方法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由非脱产学习转为脱产学习的,应经当地学院审核,报学校成人教育部门批准,并报市教委认可。
第四节毕业、毕业、毕业和学位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遵守校园规则,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要求后,准予毕业,并由校园出具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根据北京联合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颁布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学位证书予以颁布。
第三十条学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内容,在校内正常年限内未达到完成要求的,允许其完成课程,并由校内出具结业证书。通过补考、复试,或者从零开始补考毕业设计、论文、辩论的,在全部条件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后,允许毕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休学一学年以上的学生,可以按要求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校园不得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应由校园收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可能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校园可以根据学生的申请颁发相应的证书。该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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