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和《哈尔滨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哈尔滨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以授予下列学科的学士学位:理学学士、文学学士、法学学士、工学学士、教育学学士、管理学学士。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多种办学方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函授、业余等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条件的,均可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成人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坚持与全日制毕业生统一的标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
2.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含记过处分);
3.省级外语考试不及格的。
第六条学士学位申请的评审程序
1.个人声明。凡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均可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申报学士学位。
2.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初审。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将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成绩单、判决书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判定小组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颁布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将评审工作向学位评审委员会报告。
3.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分委员会将初审合格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经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同意后,继续教育学院将颁发学位证书并在网上注册。未通过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考试的,不再颁发学士学位。
第七条本规则由大学学位评审委员会讨论后实施,并报省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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