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障校园正常教育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成人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处理规则》,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权力和责任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校园教育培训计划活动,利用校园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并在完成校规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的处分有歧义时,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校园和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进行交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章准入和登记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简章选拔的新生,凭《廊坊师范学院成人教育选拔通知书》和校园简章的相关证明,按照简章的日期和地址签到并办理录取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签到的,要持证明到校园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的,视为自愿放弃录取资格,不可抗力等原因除外。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复试。通过审核的将被注册并获得学籍。未通过评审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五条大一新生和全日制学生患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一级以上医院诊断,函授、业余学生经县级以上医院认证。如果不适合在校学习,可以办理相应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那些保留入学资格的人没有学生身份。在保存入学资格期间医疗恢复的人员,将在入学后一周内持相关证明提交入学申请。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从开始办理入院手续。复审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资格。
第六条诈骗、诈骗、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调查。不按校规交费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报名。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经教育单位同意可暂缓注册,未经同意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愿退学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应按所选专业入学,教育单位应安排教育。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校园应按规定建立学籍档案,入学学生电子注册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十条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制。
第十一条学生完成学业的最长学制为本专业基本学制加2年(含休学)。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校园教育计划规则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学习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记入《廊坊师范学院成人教育考试成绩表》,并在毕业时纳入自己的档案。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检查两种。考试方式可以是闭卷、开卷、面试或实际操作;调查的方法可以是工作、讲堂考察、实验、实习、论文等。
全日制学生的体育课成绩根据出勤率、课堂教育和课外训练活动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每门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由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考试成绩(包括作业、讲堂检查、实验、实习等)组成。),以最终结果为主,普通结果为辅。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分为百分制和四级评分制,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成绩按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进行考核。
第五章延期考试、补考、复试和免试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审计的,应当请假。征得同意,可以延期考试,成绩会根据纸面实际成绩记录下来。未经同意缺席考试的,视为缺席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时,考试成绩未能承诺补考的,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录。补考不及格的,将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重新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可以在最大学习年限内重修。
第十九条缺考、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计“0”,禁止正常补考。根据自己的体现,可以在本专业基础学制期满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录。
第二十条再教育课程不是由机构单独授课和考核,学生可以参加下学期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申请免试者自行申请,在校规规定的时间内持成绩证明原件及有用复印件到当地教育单位办理免试手续,逾期不予补办。未免修的课程不予免修。
免试课程成绩按原成绩记录,并加“免试”字样。
第六章出勤和请假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规划规定和校园统一机构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出席,如果参与者因某种原因无法出席,则应休假。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请假,经同意后方可使用;未请假视为旷工。
全日制和业余学生经班主任同意一周内请假,经教育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一周至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报继续教育中心主任批准。函授学员面授期间请假,一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内由教育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继续教育中心批准。休假期满后应及时休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事假需父母或单位证明,病假需县级或二级医院证明。
第二十六条每门课程请假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含)的学生,逃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五分之一(含)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七章专业迁移(学习风格)和迁移
第二十八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一般应当在选定的校区和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专业(学习风格):
(一)学生确实有特殊技能,转到其他专业可以发挥其特殊技能;
(二)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3)工作与学习对立突出;
(4)辍学学生返校后无原专业;
(五)校园需要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调整专业。
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应遵守以下标准:
(一)转专业教育水平与原专业相同或者低于原专业的;
(2)学院的出发点是本科转专业考试科目与所选专业通用;
(三)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一个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在本校就读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a)从低教育水平到高教育水平;
(二)应当退学的;
(3)招生时有特殊要求,专业类型特殊;
(四)其他无合理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进行:
转校生需填写《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校申请表》(一式五份)和一份所选新生名单(招生简章)复印件,注明学生姓名和省级招生部分印章(必须加盖所选校区学籍管理部分印章)。转出转入校园后,经批准并加盖校园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确认转学理由合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学者跨省调动,由调入的省级教育行政部分转到省级教育行政部分,在确认调动条件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五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国家标准,学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从转校上报,学生毕业电子注册信息从转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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