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我校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目标
一、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的学生由我校选拔,按有关规定在我校注册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二、经山东省教育厅同意,推荐和选拔优秀毕业生就读本科,并按有关规定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进行注册。
三、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选择第二学位,并按有关规定报名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二条学业证书包括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
第三条结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教育厅审核印制,并加盖“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青岛理工大学红印和校长姓名。
第四条毕业证、毕业证由校园统一印制,并加盖青岛理工大学印章、公章和校长姓名。
第五条学历证书由校园审核,具体操作由成人教育学院进行。
第六条每年定期向山东省教育厅报送学历证书,进行审核和电子注册。
第七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试的学生,可以完成学业,发给相应级别的结业证书。
第九条学习一年以上,因某种原因中途辍学,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生(未学习一年、被责令退学或者被开除学籍的除外),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条学业证书的颁发和领取
一、学生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成人教育学院登记发放给学生,并可通过相关教学点发给学生本人。
第二,学历证书的颁发需要注册。学生在学生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字后,会凭学生证或身份证领取学生证,一般不代为领取。
三、学生领取学业证书时,需交回学生证等相关证件。
四、颁发学历证书登记表要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学历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抹。
第十二条竣工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予补发。可以自己申请。校园查询学籍档案后,会上报山东省教育厅申请补办结业证书,原结业证书必须在报纸上声明报废。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伪造学历证书,一经发现,将报告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办理学历证书的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办理和颁发证书的规则,不得私信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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