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第012号《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成人、成人)
第二条四川省成人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统一领导。
第三条为成人教育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授予单位),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颁发权的普通高中。
第四条授予成人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公布的《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出版)规定的学科类别授予。
独立的成人高等教育单位,由我校教务处作为成人教育毕业生申请学位的机构。
第六条成人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循《暂行规定》中的择优授予标准,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七条授予成人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目标:
(1)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同意,被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或成人高等教育学院、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等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录取的本科毕业生;
(2)自考本科毕业生;
(3)网络本科毕业生。即普通高校中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学院所进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八条成人教育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人教育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并应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失败的人不会被授予学士学位。
(二)成人和网络毕业生,本专业教案规则考试课程总平均分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中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三)经过省学位办安排的外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尺度是从取得学籍或注册到申请学位。
(4)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并通过学位授予单位学位办安排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习)合格。
第九条成人教育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因读书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或者触犯刑律受到处罚的;
(二)超出申请学士学位年限的;
(三)学位颁发单位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
第十条授予成人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成人和网络本科学生向当地校园成人或网络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自考本科毕业生将个人申请材料送到主考校区的成人教育部分。
(二)各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应向奖励单位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的成人教育毕业生名单(见附件二);
(2)成人教育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按名单顺序编号);
(3)省级成人本科毕业生招生机构选择新生名册。校园选拔网络毕业生花名册;
(4)本科教学计划。
(三)学位发放单位的校学位办系数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每年1月底前向省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成人教育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
(2)提交推荐授予四川省一般高等院校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毕业生名单(见附件二);
(3)将Visual FoxPro模式的数据库文件提交给申请学生。现场信息模式和要求见附件三。文件名:年份(四位)+单位代码(五位)。dbf;
(4)申报学位申请责任书(见附件4);
(五)省学位办要求的其他资料。失败的人不会被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授予成人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在学位考试过程中,必须坚持脚踏实地的原则,禁止诈骗和作弊。如果在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发现学位申请人或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徇私舞弊,一经查实,将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如有违反《学位法》、《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和《实施暂行办法》,严重影响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省学位委员会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停甚至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或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十二条各授予单位应根据《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颁发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实施细则,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三条本暂行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发放暂行实施办法》(川教办〔2004〕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暂行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学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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