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学位字[1988]0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通过各种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方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指经国家教委批准并经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专科学校举办的本科课程,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当年申请我校学士学位。
第三条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二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实施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并符合下列学术标准的,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育计划规则的各类课程学习(包括外语与教育实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均符合本科教育计划的要求,并取得优异成绩。他们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起步能力。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多次参加学士学位外语考试。
3.在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课程完成的当年,必须参加我校安排的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往届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
2、经过成人高等教育,未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3、山西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
4、主课考试成绩不合格。
第五条在负责人的领导下,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颁发工作按以下安排进行。
1、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和监督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颁布暂行办法》的实施,决定是否为申请人颁发学位。
2.学位办作为我校颁发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核成人学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安排其主要课程的考试。
3.经学校学位鉴定委员会审查后,向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2.暂停考生报考资格三年。
3.成人学士学位每年授予一次,申请时间安排在4月份。
4.由学校本部培养的函授、夜校、成人全日制班的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学习期间的成绩由学位办审定,不能再参加主干课程的考试。其他条件本科学生应参加主干课程考试。
5.成人学士学位证书应注明学位持有人通过何种办学方式获得了何种学科。
6.为了保证成人学士学位的质量,评估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各种欺诈和欺骗行为。校园要严肃处理各种违纪行为。
第七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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