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参照全日制本科学位授予条件,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要遵循“坚持规范、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思想道德突出。
2.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有能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态度、概念和方法分析和认识问题的开端。
3.完成本科层次教案规则的全部课程,通过全部科目,掌握好本专业各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起步能力,经考核允许毕业。
4.毕业前,通过“成人本科颁发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言行。
2、在校期间因违纪记过及以上处分。
4、在校期间学术造假。
5.“成人本科毕业生颁布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
6、毕业设计(论文)失败。
第四,学位颁布程序
1.学生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提交至成人教育学院教务处。
2.成人教育学院应当进行初步审查,汇总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校园学位评审委员会评审。
3、校园学位鉴定委员会根据学位颁发的条件进行鉴定并做出选择。
4.成人教育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动词 (verb的缩写)补充规定
1.当年未经校园学位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不再授予附加学位。
2.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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