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成人学位颁发规则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012号文件所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有关教育部门颁发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

授予学士学位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必须标准化、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并根据成绩授予。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在本单位积极努力工作,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教案规则的要求,通过所有课程的考试(包括期末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完成课程。在学习期间,专业规则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平均成绩达到75分,毕业论文(含辩论)及格,学位考试成绩合格,有能力开始科研工作。

3.非英语专业必须通过市教委学位考试或英语四级考试。

第二,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根据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办公室和各专业教研室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附相关材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提出列入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考试合格的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和原国家教委学位办公室发布的《普通高级学位实施办法》, 以及上海市教委《地方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做好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另定)

第二条授予文学、经济、法律、管理和科学(或教育学)五个学科的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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