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成人学位颁发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实施暂行办法》和《湖南商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在校园学位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委员会(以下统称评审小组委员会),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统称成人教育)的初审和提名工作。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认定和授予必须坚持学术规范,严格把握。

第三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经资格认定小组委员会资格审查和校园学位认定委员会认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法律和纪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不受法律和纪律的处罚。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成人教育本科学生的基本素质和才能,在学习期间完成成人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则的学习任务,通过各科考试,具备本科毕业资格。

3.通过湖南省学位委员会和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外语考试者。

第四条学习期间未通过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并在取得结业证书后2年内参加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的,应当自行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可以授予补充学士学位。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符合本细则规章制度要求的成人教育毕业生,应填写《湖南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位申请表》,向评估小组委员会提出申请。每年3月中旬至4月底,申请时间不予受理。

2.评估小组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颁发条件,对申请人的学士学位毕业资格、入职、外语等逐一进行初审和评估,填写初审名单,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情况说明,经评估小组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继续教育学院印章后,提交至校园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

3.校园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根据《实施细则》的颁发条件,对评审小组委员会提交的初审名单和初审情况进行审核。

4、校园学位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校园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的考察情况说明和补评分委员会的澄清,核对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和资料,表决决定。

6.学士学位颁发后,所有教材由校园学士学位办公室收集,移交校园档案馆保存。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由评审小组委员会提交校园学位评审委员会讨论处理。

第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如与本规则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则为准。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已经校园学位鉴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实施,解释权属于校园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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