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颁发成人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实施暂行办法》、《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88)学位字第012号、《福建省教育厅闽学位(96)17号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考试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闽学位[2005]19号《关于2005年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针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身份的人员,如函授、业余、自考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二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实施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优秀,遵纪守法。所有课程考试合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辩论通过,成绩合格。成就

(三)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1.学位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外语(外语为第二外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系数考试科目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教学计划确定,报教务处(学位办)备案。

2.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由教务处(学位办)和继续教育学院安排。

3.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只允许补考一次。他们应该在考试结果公布后两周内申请补考。但是,未提交学位考试的申请人不得申请补考。学位考试的补考是在我考学位课程的同时进行的。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再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习期间,在我校参加各种考试造成危害,或者在其他国家参加考试被处分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

(4)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五)因其他原因,经学士学位鉴定委员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学位的。

1.非英语专业申请人在入学前五年内通过PETS三级以上笔试,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考试(CET4、CET6),成绩在425分以上(或成绩超过学校规定的合格线),可申请免修外语类本科课程,成绩有用。

2.英语专业申请人在入学前五年内取得国家第二语言(英语除外)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其他语言(英语除外)四级证书,基于有用的成绩可以申请免修第二外语课程,获得学士学位。

第六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由继续教育学院主办,学院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七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1.符合本细则条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三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申请豁免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豁免申请表》。

3.公布通过本学士学位初试的学生名单。

4.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经校园主任审核后提交学院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负责人直接向校园学位委员会会议报告澄清。

5.校园学位委员会根据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名单及其他相关报告,审核公布学士学位名单。

6.公布经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学士学位名单。

第八条每名毕业生只能提交一次学士学位申请,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或者接受期限的,不予接受。

第九条取得学士学位的,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表明学位持有人取得某一学科学士学位的方式。

第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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