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成人学位颁发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实施暂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本科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校园教务处为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安排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和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英语水平考试;

(二)协助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做好评审工作,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颁发学士学位的名单和建议;

(三)讨论提出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争议问题的处理方案,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项系数的行为;

(二)在学习期间,被行政通知处理,经教育没有重大悔改表现的;或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三)考试作弊或者帮助作弊,情节严重的;

(四)学习期间,补考合格的课程有三门以上(含三门)的;

(五)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6)参加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参加过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学士学位等级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七)在学习期间,工作不能很好完成,学生工作所在单位未通过评审的;

(八)毕业时作为毕业生。

第四条学位评定和授予办法:

(1)本科生在校期间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四级考试或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学士学位水平考试。如果你通过考试,你将达到学士学位所要求的外语水平。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6月和12月,报名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函授班应该在面授的时候报名参加下次考试。

(二)学士学位考试课程为三门,在专业教学计划中有明确规定。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可以在毕业前报名参加学士学位考试。考试时间为每年4月下旬或5月上旬,报名时告知系数时间。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科学生,可在毕业前填写《成人教育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成人教育学院进行审核,然后提交至负责学士学位的校园主管部门(教务处)。

(四)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对学生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学校学位鉴定委员会审批。经大学学位鉴定委员会认可的,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未在毕业当年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以后不再授予补充学位。

第六条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颁发的学士学位类别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相应专业相同。

第七条大学学位委员会授权教务处担任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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