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成人学士学位颁发方法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第一条北京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第012号)、《关于组织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1991〕11号)执行。

第二条本规则构成《北京科技大学学位授予细则》和《北京科技大学学位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1、在常规学制期限内,完成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育环节,合格成绩和平均成绩高于75分(含75分,下同);外语专业的专业课平均分高于80。

2.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高于75分。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英语考试;或者通过世界日语考试(二级);英语专业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成人高等教育本科英语考试不一致的学生,必须通过成人教育学位小组委员会安排的外语水平考试。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居留期间,有缓刑和处分的记录。

3.学位委员会或成人教育学位委员会确定其不具备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五条学士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三个月内,向成人教育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以后就不接受了。

第六条成人教育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对学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经主任签字后送教务处;受学校学位委员会委托,学校教务处代其进行资格考试。

第七条本细则于2005年4月20日经学位主任、副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本科毕业生起实施。此前颁布的相关办法一并废止。

第八条本补充规定由大学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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