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
第五条 考生不恪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机构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带着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许未放在指定方位的;(二)未在规矩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宣布前答题或许考试完毕信号宣布后持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窃窃私语、互打暗号或许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许教育考试机构制止的范围内,喧闹、吸烟或许施行其他影响考场次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私行脱离考场的;(七)将试卷、答题卡(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矩以外的笔或许纸答题或许在试卷规矩以外的当地书写名字、考号或许以其他方法在答题卡上符号信息的;(九)其他违背考场规矩但没有构成做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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