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考试违纪规则及处理方法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根据教育部《全国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组织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规,按规定撤销该科目考试成绩:

(1)携带规则外物品进入考场,不得放置在指定位置;

(2)未在正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宣布考试开始信号之前答题或者在宣布考试结束信号之后继续答题;

(4)在检查过程中偷窥、窃窃私语、打暗号或手势;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考试期间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离开考场的;

(7)带试卷、答题卡(包括答题卡、答题卡等)。,下同),草稿纸等试卷出考场;

(8)使用规则外的钢笔或纸质答案,或许在试卷规则外写姓名,[2]考号可能使用其他方法在答题卡上签署信息;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不构成舞弊的行为。

考生违反考试公平公正标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使用与测试内容相关的书面材料或者存储有与测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电子设备进行测试;

(2)抄袭可能帮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

(三)争抢、窃取他人论文、答案,可能迫使他人为抄袭提供便利的;

(4)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五)以他人代考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题卡上填写与自己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通过和接收项目可以交换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9)其他滥用。

教育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舞弊行为:

(一)伪造证书、证件、档案等材料,取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答案相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大型考试存在弊端现象;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舞弊行为,事后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处理规则

1、考生有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2.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当时报名考试的科目成绩无效;考生通过作弊取得考试成绩,从而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录取资格的,发证机关应当宣布该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证书;对于已经被录取的,所选校区将取消其资格或学籍的选择。

3.顶替他人或顶替他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为学生,当地校区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对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推荐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开除。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根据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披露其基本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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