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成人高考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摘自教育部令第33号)
(一)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规: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2.未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考试过程中偷窥、窃窃私语、打暗号或手势;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考试期间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离开考场的;
7.带上试卷、答题卡(包括答题卡、答题卡等,下同),草稿纸等试卷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注信息;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不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如在考试中有上述违纪行为之一,将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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