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自考专升本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问题的通知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1-19

    各市(州、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各主考学校,有关助学单位(部门):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促进自学考试本科教育的发展,根据甘肃省学位委员会《甘肃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就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在省学位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自考委会同各主考学校共同实施。

    二、授予对象:

    1、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有关条件,均可授予。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受学校及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2)考试期间,有违纪、舞弊行为受到处理者;

    (3) 未取得《甘肃省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者;

    (4)未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英语课程考试而用其它三门专业课程顶替者。

    三、参加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学位外国语考试。考生在学期间每人最多可参加三次外国语考试(包括毕业后一次)。毕业后可参加一次学位外语考试(上半年毕业者须参加当年学位外语考试,下半年毕业者可参加次年考试)。

    四、授予学位程序及有关事宜:

    1、参加学位外国语考试的考生在各主考学校成教院(自考中心)报名。

    报名时间:每年上半年三月底至六月底。具体时间由各主考学校确定并提前公布,请考生及时与各主考学校联系。学位外语考试一年一次,时间为每年七月。

    2、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拟申请学位者,须持本科毕业证书和外国语考试合格证,到主考学校学位办申请并填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工作单位或有关学校审核,省自考办审核成绩后,交主考学校成教院(自考中心),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因我省学士学位授予一年一次,时间为每年五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一律参加下一年度学位授予工作,具体时间请考生积极与主考学校联系。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者应向主考学校学位主管部门交纳考务、评审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同时向主考学校成教院(自考中心)缴纳一科次的报名费。

    4、主考学校学位办将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省学位办备案,同时送省自考办一份备查。

    五、往届未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

    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要严肃认真,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若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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