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民法通则。
第一章民法概述。
学习目标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我们可以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不同含义,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以及民法的起源。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和民法的效力;掌握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表现形式。
课程内容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实体意义和形式意义。
二、民法的历史演变。
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现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现代资本主义民法始于1897年出版并于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列宁亲自主持的苏联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中国现代民事立法始于清末。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随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该法典在中国大陆被废除,现在它只在台湾省有效。
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
第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关系。
个人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个人属性,与主体的个人密不可分,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代替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际关系特征。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是行为准则,是裁判准则;(3)民法是实体法;(4)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民法的主要任务是:(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三)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基本规则,其效力贯穿所有民事法律制度。它们是民法立法的指导原则,是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第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决定的第一原则。
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
三.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建立、变更和解除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社会公正、公平的理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利益,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的主要体现。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表现。
第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的主要体现。
第五节民法的起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起源。
民法渊源主要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法律;(二)法律法规;(三)法规;(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5)国家政策和习惯。
第二,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时间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期间。
(2)空之间的民法效力,是指发生在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领域内的民事关系。
(3)民法对人的影响。
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适用的人。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和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制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则排除一般规则;(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二是民法解释。
民法解释是指探索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并确定其内容。民法解释包括文科解释和理论解释。
评估知识和评估要求。
(一)记忆。
(1)民法概念;(2)民法调整的对象;(三)财产关系;(4)个人关系;(5)民法的性质;(6)民法的五项基本原则;(7)民法在时间上、空和对人的效力;(8)民法适用原则。
(2)理解。
(1)民法的历史演变;(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3)民法的任务;(4)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5)民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和理论基础。
(3)应用。
(1)说明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运用民法基本原理分析案件;(3)分析和解释民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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