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课程的检查和处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处理规则》和《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分制处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课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查的目的是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所学常识,检查教育效果,总结教育经验,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学生在专业培养计划中按规定应修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审核结果和学分记录在学生自己的学校记录中。
第四条学生的学业成绩以学年统一成绩和累计统一成绩进行评定。统一成绩和累计统一成绩是学生申请奖学金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根本依据。
第五条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系数时间由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教务处组织。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和时间安排
第六条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面试、技术操作等。一门课程可以用一种或几种方法来检查。根据百分制检查结果。
第七条课程考试由学院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一般院校在课程结束后进行考试。
原则上所有课程都不允许提前考试。
第八条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教师可根据情况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一般不超过150分钟。
第九条学生只有在参加正常的讲座并完成常规工作后,才能参加课程检查。三分之一的学生无故缺课或者有一半的作业没有完成的,取消课程资格,分数为零。
第十条学生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课程检查,应持相关证件办理延期考试手续:
(a)该组织的考试时间有冲突;
(2)因病住院、急诊等。不能真正参与;
(3)不能参加出差;
(四)其他特殊情况。
因私事申请延期考试的一般不赞成。
课程期中考试不得申请延期。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加的,经老师同意,在期中考试后一周内由工作完成。逾期未交的,不得补交。
需要填写《延期考试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经班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学院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课程检查。
已批准申请延期课程考试,学院部分学术机构将在下学期课程考试时间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课程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学分。
课程不及格者可按规定时间参加下学期开学补考,补考及格60分。
第十三条通过自学掌握某门课程教育内容的学生,可以申请参加课程免试。免修考试按照上海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免修课程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章是题目
第十四条检查课程问题的依据是课程教育大纲。根据课程特点,重点调查学生对课程基本理论、基本常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运用常识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试题应当与教考分开,有条件的应当设立题库。
第十六条试题应当注重题型、题型、难度和覆盖面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十七条开卷考试的出发点应当是考察学生归纳、分析、推理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防止学生直接从课本、参考资料和笔记中抄现成答案。
第十八条职称、学分、学历要求相同的课程考试,一般应选择要求相同的试卷。对于学分或学历要求不同的课程,要选择不同的试卷。一门课程需要制作完成有困难的A、B卷(包括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和适量的题型送学院教务部。
第二十条考试科目的试卷,由监考人员在考试前向学院教务处领取。
第四章考场处理
第二十一条期末考试时,由共享教育学院院长和部分教务人员负责监考、协调考试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考场由学院教务处组织,考前公布。
第二十三条各门课程的监考工作由学院教务处负责。每个考场应有两名监考人员,每次考试应配备必要的流动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应认真执行《监考人员守则》,严格执行《上海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考点规则》,如实填写《考点状况表》。
第二十四条参加审核的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在指定时间、地址凭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学生不得私自将试卷带出考场,否则该课程按“不畏考试”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在处理学生滥用的过程中,如果学生不能有效证明自己已经隐藏或写在桌面和正文上的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信息的作文时间,则推定该信息为考前作文。
第二十七条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反考场纪律:
(1)私自将各种未承诺的通讯用品、计算器或书籍带入考场;
(2)考试时窃窃私语、打手势;
(三)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大声喧哗,随意站立、走动或私自移动座位;
(四)私自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五)拒不执行《考场规则》或考场指令的;
(六)其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监考人员应当就考场违纪行为向当事人进行口头陈述。情节严重或者口头投诉无效的,撤销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第二十八条监考人员发现考场有营私舞弊或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经口头申报无效的),应当撤销该学生的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当场收集保存相关资料,在《考场状况表》中作出具体记录,当场考试结束后向学院教务处报告。
第三十条弄虚作假,经查证,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校园将根据情节轻重立即处理:
(a)如有滥用情况,课程分数记录为零。根据学生的理解态度和体现,决定毕业前是否给予重修机会;离校生在复学期间有营私舞弊行为的,撤销复学资格;
(二)对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一)至(四)项危害行为的,可以开除学籍;对于其他虐待行为,他们将被缓刑和处置。
第三十一条经查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应当立即处理考场违纪行为:
(一)违反考场纪律,被撤销考试资格的,考试课程成绩记为0分,根据学生的理解态度和体现决定是否给予毕业前复试的机会;
(二)对违反考场纪律被撤销考试资格的学生,校园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积极或严厉的积极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违反考场纪律、造成伤害的处理有两个字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园学生代表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陈述。
第三十四条考试人员应当在考试期间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阅卷和成绩登记
第三十五条课程考核结束后,由相关教师对课程进行评分,两个以上教师的课程评分应以“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评分必须在课程考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评分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加分或减分,杜绝人为扣分。
第三十七条评卷后,学院教务处和评卷教师应当做好学生成绩的汇总和登记工作。
课程检查分数根据一般评估分数记录在学籍档案中,一般评估分数由平时分数和期末考试分数组成,并根据百分制进行识别。平时成绩根据出勤、工作、检查、期中考试等情况进行汇总认定,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3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70%。
如果课程总分超过60分,则通过,只有通过总分才能获得课程学分。
第三十八条学生每学期的课程(包括进修班)和检查成绩记入校园学籍档案,但记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总分表的,只登记各科取得的最高学分。
第四十条学生对课程成绩有疑问的,可以向学院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安排复试,并将试卷成绩向学生报告。
试卷要严格审核,老师不要私自接受学生的试卷。
学生不能直接参加试卷复试。学生每门课只能报考一次试卷,复试结果为最终结果。
试卷在成绩提交后下学期进行复习,逾期试卷不予受理。阅卷如有错误,老师会进行纠正,并书面澄清情况,连同试卷一起送学院教务处。
第六章其他
第四十一条评卷结束后,学院(教育点)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门场所,并指定专人保管试卷。保存到学生毕业三年后销毁。学院会定期检查试卷的归档保存情况。
第四十二条每学期开学后,学院可以委托教育督导小组对上学期的试卷进行复查。
第四十三条与选课工作相关的部门和个人应严格履行职责,做好试卷的保管和保密工作,杜绝试卷丢失和泄密事件的发生。检查过程中如有失职或舞弊行为,将按相关纪律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有特殊规定的,以学院名义举办的各级统一机构教育考试的考试工作按照特殊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校长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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