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成人教育考试考务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严格考试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考试处理,规范考试行为,根据《宁夏大学考试工作条例》,结合宁夏大学成人教育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次考试的目的是考察学生对所学常识的理解、掌握和应用能力,这是比较学生学术水平的基本规范。考试还敦促学生定期、全面、系统地复习,稳定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常识和技能,以及检查教师的教育效果。

第三条考试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学校的学习和教育质量。教育部和各教育站(点)要始终把学生考试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1。考试(考试)课;2.毕业设计(论文);3.实习和实践教育。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随机考试,是指教育部对各教育站(点)进行的学期课程考试。

第七条考试方式应当根据教育计划和课程特点确定。

第八条考试课一般以笔试形式进行(特殊专业除外),考试课一般以实践形式进行。

第九条跨学期开设的课程以学期为单位进行统计,并进行毕业考试。

第十条比较实际的考试,需要在厅(场)内给出课程毕业成绩的,需要由主考官和监考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随机考试的课程数标准为该学期课程数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

第三章考试的安排和领导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学院应成立以院长为首的考试领导小组,并派人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教育部和各教育站(点)的各类考试在成人教育学院指导下进行,接受宁夏大学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教育站(点)站长是本单位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考点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每个教育站(点)都有一个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安排、调度和试卷处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课程毕业考试由教育部门统筹,各教育站(点)视情况安排实施。

第四章成果评价和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各科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根据毕业成绩和平时成绩进行汇总认定。平时成绩包括工作、检查、出勤等。

第十九条考试科目的成绩以百分制为准;考试班采用五级评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制与百分比评分制的换算方法如下:90-100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一般,60-69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条实习、实践教育成果,如无实习单位的确认,由教育部安排鉴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补考成绩用“及格”或“不及格”字样记录。补考成绩的记录不包括平时成绩。

第二十二条学生考试作弊,本科目成绩用“违纪”字样记录。

第二十三条学生符合《宁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处理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免试。申请免试,必须在课程考试前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报共享副校长审核后,方可免试。成绩用原分数记录,并标注“免试”字样。

第二十四条学生成绩分成人教育学院(教育部分)和教育站(点)两级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成绩发放后,教育部应通过纸、磁盘、光盘等方式与学期分开。,并由专人处理。

第五章考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教育站(点)在考试前应当有书面考试机构,并向教育部报告考试机构。

第二十八条考试一般以教育站(点)为考点单位,根据考点条件设置若干考场。

第二十九条各考点必须张贴考试时间、专业、科目、考场编号、各考场的考号起止号、学生考场规则、监考规则等。在考试前交给考生,以保证学生按时在正规考场参加考试。

第三十条考场应当安排在安全、安静、通风良好、采光好、桌面平坦的教室。除必要的物品和文字外,教室内不得遗留与考试有关的其他物品和字迹。考场应标明考场序号、专业、年级、考试编号等标志。考场的每个桌面都要贴上考生的考号。

第三十一条考生座位必须为单人和单人桌,按照考试编号顺序排列在一排。课桌前后要对齐,座位之间要坚持最大距离;考场干净,桌上无杂物;考场前黑板要有醒目的提示。

第三十二条每个考场根据考生人数配备2至4名监考人员。

第三十四条考试人员应当封存并保存试卷原件、修改后的草稿、打印的试卷和考试软盘;废纸、打印纸等与试题有关的课本,由打印室会同考试工作人员当场销毁。

第三十五条试题属于宁夏大学保密文件,教育部门、教育站(点)应在考试开始前做好试题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试题(卷)应在传递过程中进行解释和核对(双方应在《试题(卷)解释表》上签字),确保试题安全、按时送达考点。

第三十七条课程考试结束后,试卷仍具有一定的保密性。所有试卷应由教育部和成人教育学院教育站(点)密封保存。试卷保存期为学生毕业后一年内。

第三十八条考场记录是反映考场纪律和考试状况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试结束后立即交教育部和各教育站(点)妥善保管,并根据记录供应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理。记录应在每个教育站(点)存档四年以上。

第六章书写和标记

第三十九条实行教师提问制度。

第四十条教师应当一次出三套相同深度的试题,用于考试、补考,一套备用。

第四十一条试题应当层次分明,权重适中。笔试时间一般在2小时以内。面试使用的试卷数量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1/2,其他考试类型应符合上述要求。

第四十二条考试结束后,试卷由教育部门和教育站(点)自始至终编号,并指定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复习。

第四十三条所有试卷应当用红墨水笔或者红芯圆珠笔评分,断层应当用直线绘制。每道题应标注命题的第一分,每张试卷应标注卷的第一分,并填写考官姓名。复习论文时分数要清晰,总分要准确。如果确实需要更改评分,必须由审稿人本人签字。

第四十四条在阅卷过程中,对违纪试卷和同一试卷提出处理意见,并在纸袋的阅卷记录中注明

第四十五条阅卷老师应当保护试卷,不得损坏或者污染试卷,不得私自开启密封的试卷,不得窥探学生姓名、学号等。在封行时,不得涂抹学生的答案或成绩。

第四十六条阅卷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按时完成阅卷任务:要求在固定地址阅卷,不得私自将试卷带出阅卷室,不得将阅卷状态传递给他人。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要保证考试的严肃性,保证考试在公正客观的情况下进行,考试结果能够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

第七章巡视人员的职责、监考规则和考场规则

第49条巡逻人员的责任

1.检查试题(卷)的存放情况:了解试题(卷)的保密方法,对不符合试题(卷)要求和要求的问题,督促及时处理;

2.考场监考人数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考点设置情况:考点环境、宣传工作、考场编制、安全防卫、医疗、铃、值班等应急措施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4.检查了解监考人员、工作人员的部署和培训、监考人员考场状况;

5.检查试题(卷)传递是否保密、安全、准时;

6.监督检查考试进度:考试是否按时开始和卷卷。

第五十条监考规则

1.了解考场规则,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关注考生,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安排学生坐下,督促学生将已带入考场的书包、书本、笔记本、字典、电子信息产品等非考试器材放在讲台上或前窗台上;如果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课桌或座位上有上述物品,视为监考人员未履行监考责任;

3.让学生把学生证和考试卡放在桌子上,检查人和卡是否一致。如发现非应试学生或人员与证件不符,应责令其退出考场,并记录其年级、专业、姓名、学号;

4.第一次考试,考试前5分钟,监考老师要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

5.不擅自提前、推迟和延长考试时间;

6.考试时,监考老师只对学生提出的相关试题中的问题进行澄清。如果试题中字迹不清,监考人员应及时与教学部联系,教学部应设法处理。禁止监考人员对试卷的内容和意义作出任何解释和建议;

7.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要想尽办法或一个接一个坚持下去,少走几步,专心认真监考,避免违纪行为的爆发。把试卷放在方便别人偷看的位置的同学,会被及时提示或告知(有故意行为的)。对有实际危害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答题卡,退出考场,并记录考生姓名和学号,在试卷上写上“有危害”字样。

9、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老师应提示学生掌握时间。考试时间到了,监考老师要指导学生停止答题,按顺序收集试卷,然后当场统计份数,避免丢失试卷或者避免单个学生利用空的空隙的弊端。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并报告;

10、考试结束后,立即填写《考试记录》,如实记录考试纪律和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当天送学生到当地教育站(点)备案,如有伤害学生者,除在考试记录外,还应在当天向教育部考试值班负责人说明伤害情况。

第五十一条考场规则

1、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尊重监考人员的组织;

2.按照规定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如因特殊情况迟到,必须向考官陈述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允许进入考场,课程按缺考处理。

3.进入考场后,必须凭学生证按规定入座,放在桌子上。没有证件的不准考。学生拿到试卷后,首先要在试卷的相应位置写上自己的姓名、科目、专业、成绩。答题字迹清晰,表面工整。

5.考试期间,除承诺提前携带的考试科目所需的试卷、文稿和用具外,不允许携带图书、笔记本、试卷和电子信息产品入座。带入的应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址。凡经教师批准使用的一般会计项目和书籍,应自行携带,严禁在考场内相互借取任何物品。

6.不应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暗示答案的规模或内容。如有缺字错别字或试卷打印不清等明显错误,可以在原座位举手建议。监考老师的和谐对待。

7.考试时,试卷不得放在方便他人偷看的位置。并承担监考老师的提示或通知。

8.答题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期间,有本法第五十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或者为作弊行为提供保护或者为作弊学生提供便利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并立即暂停答题,责令其退出考场。

9.考试期间绝不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批准。在分离期间,应该有一名监考老师陪同学生。学生不要有意识地逃离陪同人员的视线。否则,按剧情来说,也可以算作弊。

10.考场保持安静。提前交卷的学生应迅速离开考场,避免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制造噪音,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11.当监考老师宣布考试时间到了,学生应立即挂起答题卡,在原座位上静静等待监考老师将它卷起来。学生只有在监考人员收集并核对试卷后才能离开考场。在交卷过程中,监考老师有权根据继续答题者、延期交卷者或使用缠绕空间隙者,放弃考试或处理弊端。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考核认定为作弊,经考核认定为作弊。

1、无正当理由,以乞讨、赠送礼品、请客、敲诈等手段要求教师加分、加分的;

2.隐性违纪和渎职的现实。

第五十四条考试有缺陷的,该科目成绩为零。造成伤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教师、试卷管理人员、成绩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收受学生或者学生家长贿赂、泄露试题、给学生打分、说情等。,这将产生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给予行政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成人教育学院担任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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