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成人教育毕业生学位颁发工作细则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宁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保障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区学位办统一承担,成人教育学院安排报名,小组推荐。

第三条宁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科类别授予。

第四条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的,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二)列入国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的本科毕业生,在学业期间学位考核课程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参加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在学业期间学位考核课程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的,在申请学位时不再参加学位颁发单位举办的学位专业课程考试。

(3)参加全国四级考试的非英语专业学生符合规章制度或参加自治区学位办安排的学位英语考试合格;通过自治区学位办安排的第二次外语考试的外语专业学生。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受到上述严重通报和处理;

(二)承认在考试或者调查中作弊的;

(三)不符合第四条条件和要求的。

(二)教学部学籍科(自考处理科)对提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逐一进行资格审核,汇总后上报校园学位办。

第七条校园学位办公室对成人教育学院上报的学士学位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报校园学位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学士学位经校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颁发的,由学校学位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予颁发学士学位。名单报送自治区学位办公室备案后。

第九条颁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格的工作。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应坚持脚踏实地的原则,在学位申请或相关审核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一旦查出在这项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校园学位鉴定委员会将撤销已颁发的学士学位,并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凡在我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外国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均应参照本细则,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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