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新生必须按时到校,凭选校通知书及相关证明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附上原单位或地方、街道或城镇的证明,并向校园请假。假期一般不要超过两周。无特殊原因,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取得入学资格。复审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成人教育学院根据其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撤销其招生资格。徇私舞弊的,经查证属实,予以撤销,退回。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
第三条办学单位负责安排学生入全日制班后一周内到医院体检,并在一周内将体检情况书面报告成人教育学院。新生经体检患有疾病,并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就医能达到健康标准入学的,自行提出申请,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可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回家就医。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申请入读成人教育学院,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从头办理入学手续。考试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按时注册,就要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会被认为旷课。两周不请假不注册的,会主动退学。
检查和记录结果的方法
第五条学生参加课程、课程设计、教育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活动是必要的。检查成绩并记录在成绩簿上,保存在自己的档案中。
第六条审计分为检查和检查两种。所有考试成绩按照百分制打分;考试采用面试或实际操作、大作业、课程设计等。可按五级制评分(优秀90-100分,优秀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在不到两周的教育实习中记录“通过”和“未通过”;毕业设计,教育实习两周以上(含两周),生产实习按五级制打分。
第七条通过自学课程,学生自行申请,成人教育学院同意。经院系检查,学生成绩达到80分以上,可免修。政治、体育课、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不能免除。
第八条学生必须按照教育规划机构的要求参加考试。错过考试或在私人执业考试中作弊的,给予零分,禁止正常补考。如有悔改表现,经成人教育学院同意,可给予补考。学生要上课,实习等。,不能参加的要提前通过同意。否则,根据旷课理论,根据旷课时间和情节轻重,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超过一门课程三分之一学时的,以及无故不按时上交作业占该门课程工作量四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并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对于本学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将在第一学期的第三周进行第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参加第二次补考。第二次补考将在专科生第五学期和本科生第七学期进行。
第十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进行检查和评判,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和师生民主评议的方式,对学生的实践进行书面评论。学生有思想、品德等过错的,按照相关处置规则处理。
晋升和复读
第十一条完成本学年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晋升。
第十二条补考后,一个学年一学期或连续两个学期共有五门课程不及格的,应当降级或降职。学生一个学期内不得无故参加两门课程的补考(含补考),将按复读处理。
第十四条课程复试不合格的学生,两年内完成原年级的课程,课程全部通过的,可以回到原班。
停学、转学和复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当停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必须休学治疗的,休养时间占学期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
2.根据出勤情况,一学期的请假和缺勤占学期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
3.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我自己申请了,或者校园认为有必要请假。
第十六条学生要求休学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同意休学的学生应及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休学一年(因病,经校园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学生经同意离校后,无论何种原因,不得住校、上课或在正常班级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返校。
第十九条校园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生可以适当调整专业。
学生一般不允许转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应办理以下手续:
1.省内高校之间的调剂。
2.国内外大学转学。在校园两侧,在《XX省成人高等校园学生转校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然后由转校地省级教育部门确认盖章。
第二十条学生返校按以下规则进行: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恢复健康并经校园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休学期满,学生应在开学前持相关证明向成人教育学院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安排上课。原则上返校的学生会并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3.想返校的同学应该在校园里进行政治考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复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其他校区。未按计划签到的,按自愿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个学期无故缺课三门;一周不参加教育实习(教育实习、生产实习)的,按自愿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一学期旷课超过80小时(一天旷课,按实际教学时间计算)。
奖励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德智体全面发展或者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成绩突出的学生,可以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者其他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奖励实行能量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能量奖励为主要方法。表彰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彰、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奖章、奖品或不同等级的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对犯错学生,校园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六种: (一)告知;(2)严肃公告;(3)记住一个记录;(4)留校;(五)被责令退学的;(6)开除学籍。
试用期为一年,受试用期待遇的学生可在一年内免于试用期,不改变学历的可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毕业生不给予试用期。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知道自己的过错是好的,并且有真诚悔过或立功表现的,可以酌情减为缓刑。
第二十九条学生的判断、奖励和处分资料,均属于自己的档案,不得撤销。
毕业,毕业,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应当在毕业时做出综合判断,包括品德、智力和身体等方面。它包括政治情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劳动和健康。
第三十一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成绩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准予完成学业,发给结业证书。本科生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颁发实施细则》的条件授予学位。
第三十二条学生一次考试或补考不及格的,不予颁发结业证书。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以下方法:
1、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或未通过期末学年考试的课程未达到复读,先颁发结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内到校园申请补考,考过者发给结业证书。
2.除上一学年外,当历年累计有不及格课程时,学生可选择以下方式竞争毕业资格:①毕业前复试,复试合格,发给结业证书;②竣工证书应在竣工时签发。补考通过的可以续考毕业证:③学生在校补考(包括考毕业证和回来补考)不得超过四次。
第三十三条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一个学年以上的学生(被责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除外),发给结业证书,注明学习年限和所毕业科目的成绩。
第三十四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颁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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