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云南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参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第二条学籍处理应当按照党的教育方针,认真严格地进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完成,使毕业生达到高等学校同级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要把健全管理制度和加强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校园教育计划安排的活动,利用校园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安排和参加学生集体和学校的文体活动;
(三)获得对思想道德素质、学业成绩等的公正评价。,完成校园规则的学习,符合相关规则,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四)校园处置可有两个字,并向校园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交涉;向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校园、教职工进行交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校园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正规学习;
(四)按规定缴纳费用及相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教师,培养优秀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签到的,必须提前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三十天。未请假或请假(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除外)签到超过两周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校园三个月内按照招生简章进行复试。
复查合格者予以登记,正式取得学籍,发给校徽和学生证。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校园按系数情节处理;
凡通过诈骗、欺骗或徇私舞弊获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九条新生报名后,因合理原因不能参加读者活动的,可以向校园申请保存学籍,经校园批准后,可以办理保存学籍手续。两年内,可以不经考试进入原专业或相近水平的专业。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前,住校生需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指定地址缴费,凭缴费凭证办理报名手续,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登记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否则,他们将被视为旷工。
未经注册,学生将主动中止学生身份,不允许参加校园内的各种教育活动。无故两周未注册者,自行退学。
第十二条进行检查。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及其在学校中的体现进行总结和认定,选择个人总结和师生民主评议。
对于全日制和夜间学习的学生,班主任应每学年进行一次审核。审核结果分为优秀、优秀、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学生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学生毕业时,班主任总结每学年的品行检查、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列入学籍档案。
函授学习的学生,将由函授站检查或由函授站委托给毕业晋升一线的班主任,总结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并填写《毕业学生登记表》,该表将被纳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学业考试。教育计划中开设的所有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规划等实践环节)都要按学期进行考核。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计划规则的所有课程检查。检查你的成绩,并记录在你的学校记录中。
跨学期课程要按学期进行考核,每学期一门课要记录分数。各种实践教育环节,独立检查的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按一门课程记录。
第十四条课程检查分为考试和检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鉴定结果,调查采用五级制鉴定结果。一般来说,全日制学习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要有三门考试课程;晚自习和函授学习的学生,考试科目不得少于两门。
第十六条各门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60% ~ 70%;平均分30% ~ 40%。成绩是准时的,期末考试成绩和普通成绩的份额要根据课程性质和普通检查的状况来确定。
具备普通提问、工作、考察、课内考察、实验、实践性检查条件的调查课程,经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期末考试,但可以用普通检查结果对课程结果进行总结和认定。
各类统考课程成绩原则上以试卷成绩为准。
第十七条期末考试可以选择开卷、闭卷、面试、笔试、计算机考试等方式。
第十八条函授学员一般应进行面对面的检查,以检查学员的正常自学状况。面授前检查一般由机构在每学期面授开始前1 ~ 2天进行,分数按10 ~ 20%的份额计入课程总成绩。除课程统一考试外,课程考试成绩由教师评优。评优结束后,填写统一印制的成绩册,由班主任签字,与已读期末试卷一起报送学院教务部门,并留存备查。
学生的审核结果一经上报,不得随意纠正。
如果学生对考核结果有两种意见,应及时向学院教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按相关程序核对成绩。学生不得直接向老师查阅试卷。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卡》。《学生成绩登记卡》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原件归入学生自己的学校档案,复印件归入校园档案。
第二十条期末考试前,应当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只有具备条件的才能允许参加期末考试,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取消考试(检查)资格。对于被取消资格的学生,本课程的分数将为零,需要参加补考或复试。
一个学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生的考试资格:
1.函授学生无故不参加本课程的面授(包括实验和实习);
2.夜大学生和全日制学生缺课超过教案规定三分之一或者缺课超过10小时的;
3.课程的练习和检查少了三分之一;
4.旷课一次或未提交测试报告超过整个学期总成绩三分之一的;
5.拒绝支付费用的学生将被取消所有课程的资格。延期检查和补考一起进行,结果按照正常检查进行鉴定和记录。不及格的不予补考,可以申请复试。
补考一般不允许延期。
第二十二条无故不参加考试(检查)或者未经同意申请延期考试的,应当缺席考试,其成绩记入缺席考试,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但根据他们的认知态度,可以自行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重建。
第二十三条考试不合格的学生,应当参加每学期的正常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可自考后申请复试或复试,补考成绩以练习成绩记录。成绩的记录方式是:考试成绩/考试成绩/考试成绩(或毕业前的考试成绩)/毕业后的考试成绩。复试成绩根据新开设的课程记录,但不反映复试过程。正常补考会在学期开始的2周内或者下一次面授的时候进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考试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考试。如果学生检查作弊,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标注“作弊”字样,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学生在试用期后得到以下待遇,通过教育得到很好的体现,经本人申请并经学院同意,他们将有机会在毕业前补考或复试课程。
第二十五条本科学生,除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还应撤销学士学位资格。
康复分为三种方式:跟随下一年级,单独上课,自学。如果你有条件,就要努力。也许组织应该跟着下一个年级,或者单独上课。
第二十七条每门课程均可向学院申请复试,复试结束后,学院将进行复试。
复试时间基于不同的复试方式和机构,根据课程状态遵循下一级复试和复试的考试时间;补考时进行自学和复试。毕业班学生复试时间安排在毕业设计(论文)辩论赛前后,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第二十八条为了发动在校优秀学生学习,提高学习成绩,并对考试合格的学生进行检查,也可以申请复试。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与正常补考一并进行。考试和复试的高分记录成绩。
第二十九条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同等水平、相近专业的其他课程,五年内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入学前可以申请免试,但主干课程成绩必须达到80分以上,非主干课程成绩必须达到60分以上。
免修课程总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则课程总数的40%。免修课程成绩按原检查结果记录,并标注“免修”。
校园可以根据需要对免修课程进行检查,通过检查的可以免修。
第三十条同等学力、相近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退学、退学或入学的,可申请免修原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并按原考核成绩记录成绩,不受第二十八条的约束。
第三十一条学生通过各种渠道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以申请免试,免试成绩达到70分(中等)以上的,准予免试。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参加同一门课的考试,也可以单独安排考试或者参加本班的考试。免试课程成绩记录应注明“免试”。免试申请应在本年级开设该课程的最后一个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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