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级学历教育学生学籍办理实施细则(试行)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为加强学籍处理,保证教育质量,根据《云南省普通高校函授夜大学籍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节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所有新生必须持选考通知书,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址和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报名手续的,应向工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处提前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后不能办理招生登记手续的,可申请办理“保留招生资格一年”手续。未能在假期结束后两周内注册的学生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校园应当按照入学规则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全日制学生还必须经过政治、文明、健康复查。复试通过并交了报名费的,正式录取为学生。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工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处建立学籍档案,发放学生身份证和云南农业大学校徽。学生证只能作为参加学校安排的教育等相关活动的证据,不能作为其他证件。学生毕业或退学时,学生证会公布。治疗后有改善的,可在下一学年入学时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工作与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前持学生证按时到指定地址办理缴费、注册等相关手续。不能如期报名者,应向工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处办理请假手续。两周不请假不注册的,会主动退学。

第五条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同意复学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检查和记录成绩的方法

第六条学生参加自己同意修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后才能取得成绩,成绩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当学生完成课程后,他们的课程成绩证书等相关信息将按照规定纳入他们的毕业档案。

第七条考试成绩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实用性较强的课程可采用五级制(优秀、优秀、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是:优秀95分,优秀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不记入百分制。根据教育计划完成一门课程并获得60分或以上的学生可以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勤扣分法:函授学员缺课1小时扣1分;旷工2小时扣1分。

第八条函授学员不无故参加面授学习。全日制学生一门课程累计旷课时数超过该课程计划授课时数三分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资格,禁止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需支付复试费用。

第九条全日制学生应当按照教育计划参加各教育环节的相关检查。无故不参加或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工作与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立案。因疾病或生理缺陷需要免修的,必须由学校医院出具证明,经工作与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办理免修。

第十条每学期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函授、全日制学生可获得补考机会。考过的得60分,没考过的要交复试费。

第十一条定期内每门课程的刷新人数不限。复试成绩根据实践打分。如果学生对自己的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复试,成绩会按照获得的最高分记录下来。但学习期间申请免修的课程数不得超过专业教育计划规则课程总数的30%;从我们学校退学,从我们学校毕业的学生,从一开始就被我们学校录取,从一开始入学前五年可以免修合格课程。申请免修本学期课程的,全日制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持书面申请和原考试单位的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函授学生也可以直接到工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处。申请由工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处审核批准(包括机构必要的检查),再报主管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免修的,按原成绩录取。

第十三条学生各门课程的成绩由教师登记签字,经教育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工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处备案。如果学生对成绩有两个意见,可以向工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处提交书面报告,由教育处向学院老师汇报进行审核。不允许学生直接请老师查阅试卷。经审核,如评分有误或有误,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更改评分。学生因成绩无理取闹或严重对待教师和管理干部的,由工作与继续教育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学生要上课,面授,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训,政治学习。因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育或其他活动的,需要办理请假手续。那些不请假或超过假期的人将被视为旷课。对于缺课的学生,各教育单位的校长、班主任、老师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如果按照规定应该处理,应该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学生本人。如果脱产班的学生被处置,也要通知家长。全日制班学生一学期旷课10~19小时的,给予积极处理;花费20~29小时者,将给予重症治疗;30~39小时者,记过;花40~49小时的,给予缓刑、处分;课时超过50课时的将被勒令退学。全日制班学生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使用证明。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核;三日以上两周内,由教育单位审查;工作和继续教育学院已经审查了两个多星期。一旦请假同意,班主任有必要及时通知老师。假期结束后,学生应该向班主任请假。

第十五条全日制学生的考勤工作由班主任、班主任和学生班长执行。班主任应配合班主任工作,督促学生班长每天坚持考勤,并将考勤情况记录在考勤记录表上,经班主任核对签字后上报工作与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节休学、复学、退学和转学

第十七条因疾病、业务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时间按学年计算,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不得办理复学手续。任何申请请假的人都必须持书面申请和学生证,由班主任直接到工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处,函授学生也可以通过信函办理。全日制学生休学申请必须由家长签字批准。

第十八条休学期满后,函授学员在面授前,持休学证和学生证,直接到工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处办理复学手续。函授学生也可以通过信件。回到学校的学生被录取到他们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如果他们原来的专业没有下一个年级,可以报考附近的其他专业。如果既没有原专业,也没有附近其他专业,可以退学。全日制学生因病休学,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每学期开学前方可申请复学。撤回学籍、退学或被勒令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退学的申请及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1.全日制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必须经家长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

2.休学的学生将获得休学证明和所学课程的成绩证明。未经工作与继续教育学院同意私自离校的学生,不予颁发任何证书;

3.全日制学生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和其他不符合医学检查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带回;

4.被勒令退学的全日制学生,必须由家长的班主任通知。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转专业(包括转专业的方式)。对于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可以根据班级人数和教育机构的状况,在不改变学习水平和科目的情况下,对转专业申请进行审核。标记程序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学校转学(专业、学习风格、班级)处理程序

大一开学后一个月内自行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一式两份)。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一份由工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处保存,另一份由班主任办理。

如果申请不被批准或不按上述程序办理申请,其他专业自行跟进,结果无效。

2.校际转学的办理程序

在校区间转入转出需自行申请并填写转学审批表(一式三份)。转出校园时,应附省级招聘名册复印件,并加盖校园公章。转校审批表由转校和转校校区(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并报校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盖章。审批表原件保存在工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处、其他校区和省教育厅。

第五节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园规章制度,品德优秀,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勤学苦读,成绩优异的学生;以及渴望为同学服务,积极帮助校园做好教育管理工作的学生干部,校园会定期评选“优秀毕业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并颁发证书和奖品进行鼓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校园纪律的学生,由校园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六种:正面举报、严重正面举报、记过、缓刑、开除学籍、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考试作弊的学生,由校园处理。

第二十五条被收容观察处置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改善和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观察,但处置不能取消。不改变学历的,可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园可以给予酌情责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文字和演员;安排和鼓励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他人,坚持不改的;

2.触犯国家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

3.损坏公私产业,盗窃国家、集团和私人资产,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的;

4.犯盗窃罪,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严重;品德极其恶劣、道德败坏的人;

5.违反校园纪律,情节严重的;

6.全日制班学生一学期旷课50小时以上的;

7.考试作弊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或者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

如果上述学生经教育后有良好的理解和态度,并表现出真诚的悔过或立功表现,可降为留校观察或记过。治疗结论要向被治疗学生公布,并承诺为自己辩护,进行交涉,保存不同意见。校园有责任审查学生的陈述。

第二十八条学生被责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由工作与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意见,校园共享学校领导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如果学生因政治问题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必须报上级批准。

被责令退学或者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函授学员、全日制学员的判断、奖励、处置资料,均属于自己的档案。

第六节毕业

第三十条学生毕业前,函授学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其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体现做出判断;全日制学习的学生,由学院有关部门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劳动等进行评判。

第三十一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全部必修和专业选修课,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正常学分,思想政治判断合格的,允许完成学业,由学校发给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符合云南省和云南农业大学颁布学位规则的要求,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可以颁发学位和学位证书。不合格的课程可在规定期限内(从招生之日起,三年制学生五年内,四年制学生六年内,五年制学生七年内)向工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处申请复试。复试结果合格,符合竣工条件的,颁发竣工证书,竣工时间以颁发日期为准。未按规定时间重考或补考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相关学生的各类学业证书由工作与继续教育学院颁发。没有正式学生身份的学生不会以任何方式获得结业证书或学历证书。

第七节其他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2008年3月起实施。过去处理学籍的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云南农业大学工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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