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保证我校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证书电子注册暂行规则》和《黑龙江省成人教育学生学籍处理暂行规则》,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处理是成人教育教学处理的重要环节。学生学籍要通过计算机网络、专人、专机处理,要使用规则一致的处理软件系统。确保学籍处理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准确性
第三条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处理和研究生证书电子注册的质量,校园应建立岗位责任制,选拔责任心强、精度高、工作认真负责、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软件进行学籍处理的专职人员。在这项工作中,从系数工作人员到各级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工作职责都要明确。
二.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凡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考试选拔的新生,需持《哈尔滨大学新生入学通知书》等相关证件,到继续教育学院按校园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到,需提前向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处请假,并附上相关证明。
第五条新生入学时,我校应按照国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复试合格者将被注册,获得哈尔滨继续教育学院学籍。任何人通过欺骗或私下欺骗的方式上学,一旦被发现,他的入学资格和学生身份将被吊销。
第六条新生因疾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业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可自行申请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次年12月20日前提交从零开始复读的申请报告,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从零开始办理入学手续。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其资格。
第七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初按时到学生部签到,办理注册手续。如果因为某种原因无法如期注册,需要请假,不能超过半个月。未经许可或同意,超过两周未注册者将被主动退学,学生科将向继续教育学院报告,公布其学籍。
第八条按照校规交费是学生的责任。所有未支付的费用将不会被登记。本学年未注册人员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私修课程和参加考试成绩在校内不予认可。
第九条对已报名并取得学籍的新生,继续教育学院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学号:我校学生人数为十二人。
第十校区为每个学生建立学校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新生登记表》、《毕业班学生登记表》、《学籍变更审批表》以及奖惩、毕业检查、评语等校园规章制度的其他档案。
第十一条由于新生选拔已经在教育部备案,新生入学时需要认真如实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相关内容。学生毕业时的姓名应与当年选拔名单上的姓名一致。没有变化。学生毕业时必须进行电子注册,其毕业信息将记录在中国教育信息网上。
第三,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哈尔滨高校成人教育系统和学习期限是:
(一)大专(文科)和大专成人脱产班为两年,学习期限为四年。
(二)大专(理科)全日制班制为三年,学习期限为五年。
(3)大学函授和非全日制班学制两年半,学习年限四年半。
(四)学院的起点是升级本科函授和业余班两年半,学习期限为四年半。
四、考勤、绩效考核和免修
第十三条课堂教学和考试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无论什么原因都要办理请假手续。算上逃学。
一个学期缺1/3课时的学生,按《校园学生考勤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有必要参加教案规则中各项课程的考试。审核有两种:检查和检查。
(1)所有考试课程均以100分制评分,60分及格。学习班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二)结果检查由最终检查和正常检查两部分组成。60%没有通过考试;普通档次占40%;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学生参与他们所学课程的考试或调查。如有违纪行为,将视情节轻重按校园相关规定处理。本科生将被取消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修课程:在完成第二学位后五年内,具有相同专业和水平的课程;同专业同层次课程自学考试;其他国家同类别同水平的课程。只有校园审核符合免修条件才能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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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对补考不合格的必修课,以及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课程,要进行复试。
第十八条学生对已经取得的一门课程的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复试。
第六,休学?p简历和退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停学:
(一)因疾病经区(县)以上医院或定点医疗单位确诊,需要休班就医或疗养两个月以上的;
(二)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3)校园认为有必要脱学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应当首先提交书面申请,由其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函授站)写出声明(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和休学原因),学生和学生部负责人签署最终意见,并附学生本人的申请、医院或工作单位证明等。,并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批准后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处给休学的学生发休学证,学籍保留。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情况特殊的,经校区同意,学校可以停办两年,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返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持休学证和复学申请书,到校园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签到登记。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复学资格。
(三)经审核同意后,将学生转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果学生不愿意在相关专业的相应班级学习,就会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按主动退学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同意,超过两周不参加学习的;
(二)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而自愿退学的;
(四)因病(或意外伤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无法坚持学习的;
(五)在校学习期间补考后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校园认定有必要撤回学者的。
第二十五条退学评卷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申请退学时,应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医院诊断、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报学生科审批,由主管负责人签字。
(2)由校区决定退学的学生,须持相关资料(诊断书、成绩单、学籍澄清等)填写《哈尔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籍注册登记表》。),由学生部归档,并书面通知学生。
七、转学、转专业
一旦学生选择了标准,就不允许他们转到另一所学校或专业。转专业的学生要有转校(专业)年级学生的录取标准,以及转校(专业)年级学生完成教案规则学习任务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校内专业调剂一般在同一层次、同一班级进行,课程可以相互衔接,不影响调剂专业的后续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相关专业,但只能转一次。
(一)校园根据专业需要进行调整;
(二)因工作需要变更专业的;
(三)有计划转入专业特长或在原专业难以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七条新生应在高一第一学期结束后两周内申请办理。跨省转学必须经校区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不能转学或专业:
(1)未入学注册的新生不得转学;
(二)文科和理科不能互相调剂;
(3)学科联系不紧密,不得相互转专业;
(四)毕业班学生不准转专业。
八、奖励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法律。德、智、体、美各方面优秀的学生,受到校园表扬,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见习学生对一年内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有明显改善,可以免除处置。未通过教育提高的,责令退学,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被责令退学或者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按照校园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生的判断、奖励、处分等信息记入学生档案,不得撤销。
九、毕业,毕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以完成学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教育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补考一门或者多门必修课未通过的,视为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校园应当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有关规定,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数量及相关信息统一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司,经审核合格后报教育部注册。并在网上公布,让各界人士查询鉴真。
第三十七条竣工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校园出具的结业证书,合作网上电子报名查询申请。
(二)学生部在两周内将所有信息上报哈院。经校区审核后,补办结业证书。
X.学位授予
第三十九条符合哈尔滨大学成人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我校成人毕业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授予学士学位仅限于应届毕业生。
第四十一条学位证书的相关信息报省学位办备案,并在省学位网上公布,以便社会查询。
第四十二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已经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校园应当收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籍处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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