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处理细则。
一、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我校根据国家成人高校招生规定选拔的新生,必须持选拔通知书,按照我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人应该在校园里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外,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校园应当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通过审核的将被注册并获得学籍。未通过审查的,将根据校园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人通过诈骗、欺骗或徇私获得学生身份的,将被立即取消其学生身份。情节严重的,将送有关部门调查。
第三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园医院或甲级以上定点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就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那些保留入学资格的人没有学生身份。在保存入学资格期间,学生可申请入学,由校内指定医院诊断,经校内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审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需办理请假手续,申请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处。两周不请假不注册的,会主动退学。不按校规交费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报名。
第五条注册学生应当在校内建立学籍档案。
第六条函授、业余、全日制学生不转移户口,工资福利由原单位承担。
第二,检查和判断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校园教育计划规则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簿,成绩簿应当纳入学生本人档案,作为晋级、复读、康复、奖惩、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
第八条审计分为检查和检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判,被检查课程的成绩可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合格、不合格。
第九条每学年结束时,要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进行检查和判断,主要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方式。考查课程成绩,比如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工作、实验、实习、评论、考察等。
第十一门课程按学期开设,一般按每学期一门计算。所有按照教案规定独立考核的实践课程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都算作一门课程。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前,应当对学生的工作、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取消资格检查,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1.课程缺课总时数超过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
2.一门课程的职位空缺超过三分之一;
3.实验班没有实验员。
第十三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考试前请假,经教师、院(系)或函授站批准,方可延期考试。延期考试和补考一起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认定。成绩册上没有注明“补考”字样,但考试不合格者将不再给予正常补考。凡缺考或因私不准请假者,将按缺考处理,并在成绩簿上注明“缺考”字样,禁止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四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可以进行正常补考。补考按照校园的常规时间进行。补考过关根据实际分数打分,打分时标注“补考”字样。不参加正常补考的(没有补考资格的)需要申请复试。如果学生对自己的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复试,但课程的原始成绩必须与批准的成绩一起公布。如果复试课程通过,根据实际成绩打分,打分时标注“复试”二字。复读失败的不会给予正常复读,但可以申请复读或按时参加毕业前的最后一次复读。通过极限补考的会根据实际成绩打分,打分时会标注“毕业前考试”字样。
学生需要申请重新建设,按照规定缴纳重新建设费,办理重新建设手续,并在开设课程的班级注册。参加极限补考的必须自己申请,按规定交费后才能参加。
英语极限补考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
第十六条在课程开始前,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或者国家承认的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学习课程成绩合格的,其内容和教育学时符合合同教育层次(或同等教育层次以上)教育计划要求的,可以申请免考。
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上非英语专业公共英语课;英语课程免试,需要证明材料的成绩应为最近两年的成绩,超过两年的不作为免试依据。
学生复读成绩后,可以承诺免修已通过的课程。当年学习的课程中有免修课程的,当年评选优秀时以原课程成绩为依据。
需要在上课前向学院(系)或函授站提交免试申请。成绩经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后,直接在成绩登记表上予以认可和澄清。
重大专业基础课、实验课、实践课、课程设计、毕业实习(论文)不免征;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1/5。
第十七条省教育厅规定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统一考试的课程,考试合格的可以毕业。
第三,提升和复读
第十八条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晋升。
第十九条补考后,一学年仍有三门课程或共四门课程不合格的,应当复读。如果你的专业没有陆续招生,可以复读成绩后转到附近专业学习,但需要办理转专业手续。如果附近没有可以转的专业,要求继续学习,可以暂时不退学,试着去读。
试读期间,试读者可以上课学习,复试后可以完成原不及格的课程。但需要试用读者根据相关规则自动申请复试程序。批准后,参加相应的班级学习和考试。如果试读课考试成绩仍然不及格,可以继续试读课或者通过留级转专业。但如果试读课程在一年内通过正常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到三门,则退学。
凡要求尝试或复读某一专业的,须在新学年开始后两周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考虑到成人学生的特殊性,毕业时有两门以上课程未通过的,可以按复课处理,重新选修相关课程,但不得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四,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函授、业余、全日制学生一般不转学,如因工作单位调动或户口迁移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应持单位证明提出申请,经校园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函授、业余、全日制学生一般不转入专业。因工作需要需要转专业的,需持用人单位证明提出申请,经校园同意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动词 (verb的缩写)停课和复课
第二十四条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1.因为健康原因,被校园医院或者二级医院确诊,实在是无法坚持学习者;
2.由于工作原因,一个学期会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缺课;
3.已婚女学生需要生育;
4.由于特殊原因,校园认为有必要在学生自己申请后,再把学者脱下来。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请休学需要持有相关证明,经校园同意后,由校园出具休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学生离校一年,但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校园将保持其学籍,直至退休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休学的学生应当在开学前两周内持休学证明申请复学。因病需复学的,应持有校园医院或甲级以上二级医院出具的其已康复并能坚持学习的证明;因工作原因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需持有所在单位出具的可以复学的证明。复读的申请人,只有经过校园检查同意后,才能复读。如果你的专业没有陆续招生,可以返校后转到附近的专业学习,但是要一起办理转专业手续。
七、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学:
1、一个学年,有四门或共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2.休学期满后,未在校规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
3.经校内定点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参加校规教育活动未离校两周的;
5.未经注册且无合理理由超过校规时限的;
6.申请退学。
第三十一条退学的学生,应当交回校园出具的各种证明,办理退学手续。
八、纪律和出勤
第三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未能提交试卷的,将按旷课处罚,并禁止参加正常补考。考试作弊者,除零分外,必须给予纪律处分,分数登记表上注明“作弊”字样,禁止正常补考。
第三十三条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参加教育活动。如果他们因业务或疾病无法出席,需要事先办理休假手续。任何人未经同意或同意未能完成手续,将被视为旷课。病假需要医院证明,事假需要单位证明。脱产班学生事假超过十小时的,还应告知其父母或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休假审批权限为:
1、五小时内离开,由班主任同意;
2、请假十小时内,由班主任转给主管部门领导或通信站负责人同意;
3、请假超过十小时的,由主管部门领导或函授站负责人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九.奖励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学技术发明、体育运动、文学艺术活动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可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模范”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处分品种分为正面举报、严重正面举报、记过、缓刑、开除。
第三十九条受到学校纪律奖励或处分的学生,校园将在学生本人档案中保留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被学校开除的,校园只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校园同意私自离校的学生将不会获得任何学习证书。
十、毕业,毕业,退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毕业时,校园将对学生的政治立场、思维品质和学习状况做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二条经学校思想品德考试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身体健康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南京大学函授、非全日制或全日制毕业证。校园实行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系统。每年将毕业(结业)毕业证信息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仍未通过课程考核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毕业前可以申请极限补考。补考不及格,发毕业证;
2.毕业前极限补考不及格或者毕业前没有参加极限补考的,可以在毕业后一年内报考极限补考。如果通过,可以续签毕业证,成绩记录上标注“毕业后考试”字样。
第四十四条达到最大学制且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只能在毕业前申请补考,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办理退学手续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合格,但未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发给结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
XI。补充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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