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成考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为了保障成人高等教育的正常教育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新生必须按照《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在限定日期内到成人教育学院及其附属教育站办理报到和缴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签到的,应持工作单位证明提前到教育站或指定地址陈述,再到成人教育学院报到,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签到。未请假或逾期请假的按旷工处理,超过三个月不签到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由校园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试,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撤销录取资格。徇私舞弊入学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调查。

第三条新生报名时,应填写《湖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证》和《湖北省成人高校新生入学登记表》,交验近期半长、半长、半寸四张黑白照片,并将学生证送到校园,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按时到校,办理签到登记和缴费手续。如果因故不能按时报名,需要持工作单位证明到校园请假。请假时间自报名之日起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者退学。无故半个月不办理报名手续的,按主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生证”是学生参加学习、考试等聚会活动的凭证,应当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书面申请补发。学生在办理毕业、转学、退学手续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籍管理部门。

第六条因各种原因未经同意复学或达到退学规定的,不予注册,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暂停注册。

学习纪律和出勤

第七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以及校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加强共产党员道德素质的培养。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计划和校园规则安排的一切教育活动,全日制班的学生应当参加学习班、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集体活动。上述所有教育活动都应由学院检查和参加。

第十条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允许请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需写好自己的假,提交相应的证明(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其他假需持本单位证明),经班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离开学习点。休假期满应及时办理休假手续。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矿工按旷工处理。对于旷课的学生,学院将根据学籍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他们不应该迟到、早退或未经老师同意就离开教室。违者将以逃学论处。

转学(专业)、休学、退学

第十二条经我校正式选拔,要求转学到其他院校的学生,应自行联系。持本人申请、用人单位证明、转院机构和省教育厅的批准证明,报我院审批,然后出具转院证明及相关转院材料。开学后要求转学者,所交费用不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专业):

1.入学不满一年,距毕业时间不足一年(含一年)的新生;

2.转本科的;

3.因年级要求低而转学(专业)的;

4.成人高级选拔分数低,通过政策加分者入选;

5、无正当理由。

第十五条学生一般不准离校。如果有特殊原因离开学者,必须自行申请,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并与校园主管部门核对同意后,方可办理停学手续,校园会出具停学证明。开学后,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结束想复学的话,自己申请,雇主认证,报学院批准,才能复学。归国留学生会和下一届同级的同学一起学习。如果没有合适的班级纳入,将根据其具体情况暂停或退出。

第十七条休学期在一个月以内,如果不提出申请人,按“主动退学”处理,公布其学籍。

第十九条学生退学的,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报告,经成人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开学后退学的学生不予退款。

课程检查和成绩记录

第二十一条学员有必要参加教育计划规则课程的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员应将考试结果记录在学员成绩登记表中,并保存在自己的档案中。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检查两种。检验课不考,最后成绩是学生的普通成绩。学生普通成绩由作业、课程复习、普通检查组成,由辅导员汇总认定后提交教育办公室,抄送学籍办公室,记录在学生档案中。考试课程需要进行毕业考试,包括开卷、闭卷、笔试、面试等。成绩由学生普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学生普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分别占20%和80%。关于毕业设计,论文等。,选择辩论与复习的大规模实践环节,辩论与复习的结果作为课程的毕业成绩。

第二十三条考试、考察课程成绩,应当按照百分制进行认定,不能按照百分制进行认定,而是按照优秀、优秀、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进行认定。不能按照上述两种评分制度进行评分的课程,可以通过“合格”和“不合格”两级评分制度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需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持工作单位证明到校园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延期考试。延期考试只能伴随课程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录。慢考不及格的,不补考。无故缺席(包括补考)的学生,将按缺考处罚。本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累计不及格课程数。

第二十五条无故旷课超过面授课时总数一半以上或者缺工的,不得参加课程考试。有必要重修这门课。

第二十六条以考试为考核方式的必修课,在成绩登记时,应当如实列出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并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份额对总成绩进行评定。对于整体评价不及格的,需要重新审视课程。

第二十七条考试成绩一经确定,即不得更改,学生如对成绩有任何疑问,不应咨询班主任,应书面向班主任提出,班主任转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九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全部考试,并通过毕业判断,符合培养标准的,准予修完该课程,由校区颁发毕业证书。

在报省教育厅审批的前提下,符合上述规定的学生允许提前完成,但需要提前半年申请。并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

在校学生毕业考试每年3月进行。

第三十条学生在完成学业(在本法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后,具备下列条件的,视为毕业:

1.教案规则中未修完全部课程的;

2、毕业论文未经辩论或辩论不合格。

修完课程的学生承诺在毕业后六个月内返校,以相关成绩重修原不及格课程,并按规定支付重修费用。通过考试的人可以续签结业证书。逾期未返校或重考的,不予办理补考手续。

第三十一条我校已毕业的本科生均可按照《湖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原成教学院学籍管理法令与本法令条款相悖之处,以本法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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